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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寄存送達效力
發表人 江江  

發表日期

8/4/2016 11:51:52 A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一下:

若訴訟文書8月1日寄存在警察局,我8月3號去領,那上訴不變期間是:


1.我8月3日一領即生合法送達,再加20日上訴不變期間8月23日期滿

 或

2.仍從寄存之日翌日8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再加20天不變期間9月10日期

滿?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16 6:30:25 PM的回覆:

有去領是第一種

沒有去領是第二種

回覆 江江 在8/4/2016 8:31:07 PM的回覆:
可是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6084號判決意旨


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送達文書,或並未前往領取,於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

其實我跟老師想法一樣,因為如果我故意想要拉長上訴不變期間,就

蓄意不要去領讓郵差寄存送達,這樣從外觀看起來我有30天的不變

期間....

所以這判決是錯的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16 9:39:58 PM的回覆:

我在司法院的查詢系統查不到你說的判決,無法判斷其真意為何?

回覆 江江 在8/4/2016 10:06:06 PM的回覆:
老師~這個是刑事判決~不是民事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16 10:52:32 PM的回覆:

依該條規定,黏貼通知書後,即以黏貼通知書時,為送達之時,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送達文書,或並未前往領取,於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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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黏貼通知書時,為送達之時

我覺得這個判決在準用民事訴訟的解讀是有問題的

回覆 501 在8/5/2016 9:45:20 AM的回覆:
江江同學你好:
民訴寄存送達的規定,在92.2.7修法之前,只要完成寄存的動作,送達就生效。最高法院90年刑事判決時係法準用修法前的民訴寄存送達規定,寄存送達不必加十天生效,判決並無違誤。92.2.7修法後,完成寄存送達的動作後,才需要再加十天始生效。
現行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寄存送達生效規定,在釋字667號解釋之後,已經修正的跟民訴一樣。但是行政程序法74條目前仍是完成寄存送達動作後就有效,不必加十天,且可交由鄰居轉交,寄存機關除了警察、地方自治機關,郵務送達時也可以寄存郵局,寄存機關保管文書三個月,與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無規定可交由鄰居轉交、僅能寄存在警察、地方自治機關,不能寄存在郵局、寄存機關保管文書二個月不同,提供參考。祝學業進步。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16 11:34:03 AM的回覆:

剛剛查了一下,92年民事訴訟法138條有修正,所以90年的裁判應已無參考價值。

感謝樓上同學清楚的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8/5/2016 11:37:09 AM的回覆:

我提供92年修法理由的第二點,就跟我一開始的回覆相同

二、當事人因外出工作、旅遊或其他情事而臨時不在應送達處所之情形,時有所見,為避免其因於外出期間受寄存送達,不及知悉寄存文書之內容,致影響其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至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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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去領: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乃屬當然


回覆 江江 在8/6/2016 11:08:29 AM的回覆:
感謝501與老師~~~

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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