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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把傷者載走,是否有肇事逃逸??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8/12/2016 9:11:12 PM
發表內容 101   三等檢事官   題目
甲開車撞到人,傷者B倒地   (受傷未死),甲把傷者搬上車載去友人乙處,之後甲乙一起把傷者載到山上丟棄,天氣過冷   傷者B   天氣過寒死亡。

此題有傷害、殺人既遂、隱匿證據等都沒問題,想請教大家的是這樣甲會有刑法   185-4   的肇事逃逸罪嗎?

再煩請大家的意見了,載著傷者跑掉也算是「逃逸」嗎?
回覆 磚頭 在8/13/2016 10:53:13 AM的回覆:
逃逸是否限有作為義務而消極不作為呢?所以不算嗎?等待大師解答
回覆 在8/13/2016 9:47:13 PM的回覆:
我想是構成的,舉個誇張的例子如果把傷者載去滅口呢

保護傷者本來就不是該罪唯一立法目的

文義上也含

回覆 GG 在8/26/2016 10:17:09 AM的回覆:
個人認為該當185-4,理由應從該條文之保護法益加以討論。
185-4之保護法益不外乎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公共安全法益,以及事後民事求償之法益。依照該條文之立法理由,乃採折衷觀點,因此,行為人該當185-4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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