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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當黨產條例太誇張了!
發表人 黃智賢文章  

發表日期

8/22/2016 7:32:55 AM
發表內容 是追討黨產還是建立台灣帝國?
我曾經在夜問打權,兩次討論過不當黨產條例。
但時間太有限,只能粗淺講一點,現在把他講清楚。
不當黨產條例公布施行的那一天起,中華民國其實已經滅亡了。
因為民主已經死亡。
現存的,叫做台灣帝國。
不是台灣共和國,而是台灣帝國。
因為法律與台獨有關,而條文,則沒有任何民主和人權的成分。
因為這樣的法律,國民黨即使在戒嚴抓匪諜,風聲鶴唳的年代,   也不敢頒行。
因為這部法律,比戒嚴還戒嚴,   比威權還要威權。
1
不,   我從來無意阻止任何人追討黨產。
幾十年來,從我十歲第一次讀黨外雜誌開始,對黨產問題,就很熟悉了。
你如果問我,我認為國民黨對台灣有功有過,但功大於過。
而國民黨黨產內容的錯綜複雜,有時代的悲劇,有前人在戰亂時期吳以解釋清楚的便宜行事,但更有國民黨內許多人的上下其手。比如李登輝和其他人。
而我從小到大,從來不是國民黨員。
國民黨黨產完全歸零,我根本不會反對。
但把每一筆黨產說清楚,比要不要黨產歸零更優先,也更重要。
真相,比追討任何東西,重要太多太多。
因為沒有真相,你追討個甚麼玩意兒?
但如果真相的認定,是由民進黨認定,由民進黨的爪牙認定。
那,還會有真相嗎?
這個不黨黨產條例,就是規定,由民進黨的爪牙決定,而不是由法院決定,國民黨70年來每一筆財產,甚麼才是對,甚麼才是錯。
而且法條基本是直接先認定國民黨和附隨組織的財產,或是曾擁有過的財產,都是非法的。
古往今來,你聽過這種法律嗎?
2
而我更是始終在乎的,是你用甚麼手段,讓國民黨黨產歸零,如果國民黨黨產必須歸零的話。
因為民主政治,永遠是過程比結果重要,手段比結果重要。
我在乎的,永遠是民主政治。
如果我們用一個不公不義,比威權更威權,比納粹更納粹的「不當法律」,去追討國民黨的黨產。
那只證明了,我們比70年前戰亂時的國民黨更不堪,更下流。
只證明了,台灣口口聲聲喊的民主,只是為民主流氓奪權而讚聲而以。
只證明了,我們不配民主。
這部「不當法律」,簡單說,是一部連希特勒都不敢訂的專制威權帝王法律。
國民黨對不對,好不好,是魔王還是救主,都無法改變民進黨製造了一部比戒嚴時代的警總,還要恐怖千百倍的法律這個事實。
可恥的民進黨訂了這個法,如果我們不大聲反對,那我們也將成為民進黨殘害人權和民主的幫凶。
中華民國千萬個法律人,卻竟然鴉雀無聲,沒有人膽敢站出來反對這個比惡法還可怖的惡法。
更不要說,連大陸都不會膽敢制定這樣一部違反人權的法律。
這比戒嚴令,比刑法100調還要讓人驚恐的法律ㄝ竟然已經被蔡英文公布施明。
而台灣的法律人還是鴉雀無聲。
我們還是一個民主國家嗎?
我們還是一個文明國家嗎?
3
民進黨最心花怒放的政治行動,就是追討國民黨黨產。
現在用多數暴力通過的,這個地球上的妖孽--不當黨產條例以後,民進黨起碼撈到四個好處:
(1)   主導話語權。
因為這個條例,讓不擋黨產委員會超越司法機關,類似於集調查,起訴和審判於一身的帝王機關。所以完全可以主導輿論走向。
綠營媒體配合唯恐不及,無腦媒體會傻傻的跟。而不斷放出聳動話題後,   會逼得少數頭腦正常的媒體,在收視率的壓力下,只好跟著進入議題。
而話語主導權完全在顧立雄手上。
(2)   殲滅國民黨,讓國民黨萬劫不復
不只是要把國民黨掃地出門,而且還可以讓國民黨和相關人倒欠政府幾千億,幾輩子都還不完。
讓台灣社會反對民進黨的力量四散紛飛,無法凝聚。
這樣,蔡英文就算政績再差,只要把國家資源分配得好,讓財團和自己人都分到好處,民進黨就可以確保用遠執政。
因為財產是不是不當,完全由這個不當會認定或推定。
如果顧立雄認定你非法,你證據再強也沒用。因為認定的單位,不是法院。
除了行政法院,完全沒有任何其他救濟的途徑。
而行政法院的組成,跟其他三級法院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力量操控根本是理所當然。
(3)威嚇所有人
因為這個條例,不只是可以用來對付國民黨。這個條例可以隨意對付的人,幾乎是2300萬人,和幾乎所有公司行號。任何個人,中小企業和上市櫃公司,   只要他覺得你有關係,就可以調查你,約談你,查封你的文件,資料,倉庫和和電腦,以及幾乎任何東西。
即使你是無辜的,他也可以在調查你一年半載後,你公司被弄到倒閉了,說,好,你清白了。
這樣,誰還敢跟民進黨唱反調?
這樣,大家得要爭先恐後的提供政治獻金給當權者以保平安吧?
還有人敢捐錢給民進黨的政敵嗎?
(4)   台獨去中
刻意用日本宣佈投降那一天作為分界點,直接把國民黨打為為妖魔政黨。
把國民黨扭曲成雙手空空,來台灣吃台灣的土匪黨。
再配合20年來教科書的反中和懷念日本殖民的史觀和假歷史,更加上操作不當黨產以製造的整體社會氛圍。
整個台灣社會,還有人會不支持台獨,不願意台獨的嗎?
4
民進黨製造了一個完全違反人權的恐怖機關「不當黨產委員會」,我簡稱「不當會」。
很多人以為,「不當會」是要對付國民黨的。
那很好啊,干我何事?
你不知道的是,如果你檢視條文,會發現條文完全允許「不當會」,可以在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只要「不當會」認定,或是推定,就可以完全合法的沒收任何人民和公司行號機關的財產。
無須證據。
是的,無須證據。只要他認定。
而他怎麼認定,都是合法的。因為這部法律給了他空白支票,也給了他擴大解釋,隨意濫權的巨大空間。
不是只對付國民黨,而是國民黨曾經投資過的任何公司,或是曾經有過”影響力”的任何法人。
而甚麼叫做”影響力”,可是由「不當會」認定。
5
而如果你跟這些也都沒有關係,他想查你,也完全不需要理由或證據,就可以推定你有嫌疑,或者你有關聯,就可以查你。
查你查個三年五載,你就已經去掉半條命了。
這個「不當會」的成員,不像NCC或監察院和大法官,他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他要找哪個爪牙,就可以找哪個爪牙。
而「不當會」認為哪個公民或機關團體可疑,不需要證據,也無須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更無須搜索票,就可以開始調查。
要調查多久就可以調查多久,想怎麼調查,就怎麼調查。
簡單說,民進黨要對付誰就對付誰。
「不當會」排除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基本規範,還可以溯及既往,更可以推翻司法已經三審定讞的結果。
「不當會」權力之大,大概只有納粹衝鋒隊可以比擬。
「不當會」像調查局和警察,可以有調查的權力,但權力更大,因為不需要檢察官指揮。「不當會」還可以調動全國所有其他機關的任何公務員,而公務員是不得拒絕的。
「不當會」像檢察官,可以指揮偵辦,但權力比檢察官更大,因為他不需要向法官申請,更無須法官發搜索票,就可以搜索。
「不當會」像法官,可以對案件直接判決。
但他判決,根據條文授權,無須證據,只要「不當會」推定或認定。
司法機關,   各級法院,都無法幫你。
你除了去行政法院,沒有別的方法。
6
他有權要求你在他要求的期間內,提出證據證明你清白。而不是他要提出證據證明你有罪。
比如說,他要你在期限內,提出證據證明你50年前土地買賣的價格,沒有不當得利。
如果你無力提出證據證明你無罪,他就直接開罰500萬。開罰幾次之後,他有權直接沒收你的財產。
好了,萬幸你居然找到證據,證明你的清白。
但你的證據再怎麼有力也沒用,他只要認定證據不足,就可以推定你有罪,就可以沒收你的財產。
你不服,只能去行政法院申訴,但行政法院不像一班法院,當權者要操控是更加方便的。
警察開罰超速,還要給你一張超速照相。「不當會」完全不需要。
他只要認定或推定你有罪,就可以沒收你的財產。
只要他懷疑你,就可以無止境的調查你,查封你的財產和文件。
這樣一部國民黨從來不敢訂的法律,竟然在民國105年,民進黨敢做出這種事。想我地下的民主前輩,   恐怕會從墳墓裡爬出來,掌摑民進黨這批不肖的徒子徒孫,掌摑蔡英文這一生從不知民主是什麼,一生享受威權好處的黨主席。
7
這個條例,幾乎每一條都違反了文明國家,民主國家和法治國家的底線。
A比如溯及既往。
過去完全合法無罪的行為,可以在70年後,突然說你70年前合法的行為,違反了今天的法律,所以你的財產是不當的,我要沒收你的財產。
B比如直接推定有罪。
直接立一個法,就可以把國民黨和黨營事業,和國民黨曾經投資過,或是影響過的公司行號的財產,認定違法。甚至可以株連到和國民黨沒有關係的上市上櫃公司和中校企業,甚至個人,都在這個法條的威脅之下。
C比如直接推翻三審定讞的判決
即使是過去法院三審定讞,   認定國民黨的某筆財產是完全合法的。不,   按照這部法律,顧立雄和他的手下,   可以直接”推定”   這筆財產是違法的。
他們說了算。
直接排除司法體系的判決。
D   讓「不當會」有類等於司法的調查,起訴和審判的權力。
這不但讓「不當會」可以輕易入人於罪。
也讓顧立雄與其手下,完全可以?   完全可以輕鬆的,合法包庇他想包庇的人與事。
因為國民黨的任何財產,他說是合法的,就是合法的了。
所以,他當然可以把李登輝和其他人賤賣的黨產,直接合法化。
這部法,幾乎每個條文都可以成為威權和白色恐怖的代表作
以下,我指出每個條文兇殘,令人驚恐,背離法治的地方。
沒時間或沒耐性的人可以省略不看,我不會怪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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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2條:
A主管機關是「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
假設國民黨有不當黨產的話,那追究不當黨產,不是應該超越黨派嗎?   
那為什麼是設在行政權的最高機關行政院之下呢?
B   更嚴重的是,竟然白紙黑字寫「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所有的中央機關,都要受都要遵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但民進黨竟然可以粗暴的,用過去他所反對的「多數暴力」,製造了一個完全不受中央組織法羈勒的畸型機關「不當會」。
2
第3條,竟然說「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也就是說,這是另一個霸王條款。所有其他法律規定的,跟權利有關的條文,都有期限規定,包括追溯期限。
但只要委員會覺得,這與不當黨產有關,就立刻可以排除期限的規定。
3   
第4條,被追查的"政黨”,   「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這是甚麼意思?
就是只查國民黨。
意思是說,因為民進黨,親民黨和台聯,新黨都是民國76年以後成立的,所以如果這些政黨也有不當黨產,偷搶拐騙取得不義之財,但好棒棒,本法可以完全包庇。
因為本法專門對付國民黨。
為什麼其他政黨如果有不當黨產,卻不需要追討呢?   畢竟民進黨也執政過8年,   理論上也有可能巧取豪奪呀?
不過偉大的民進黨沒打算回答這個問題,也無須回答。
台灣社會沒有人膽敢問民進黨。
4   
第4條定義”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這一條當然包藏禍心,因為:
A甚麼叫做”   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   這完全是可以由民進黨解釋的。
他投資一點點小股份,或是一家公司的客戶,   也可以被解釋成”實質控制”。
甚至國民黨從沒投資,不是客戶,   但如果你在戒嚴時期開了一家公司。顧立雄可不可以”推定”國民黨可以實質上控制你的業務經營?
B   甚至國民黨在50年前曾經是你公司的大客戶,也可以解釋成你公司”曾被實質控制”過業務經營。
5   
第4條定義”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A甚麼叫做”   違反政黨本質”?
中華民國立國才105年,當初可是推翻帝制成立的。
當時國民黨的本質,和現今民主時代,可有天壤之別。
民國初建,   一團混亂,還有各派軍閥,大家武力相見。那時的政黨,   與今天,可有極大不同。
抗戰時期,政黨的本質更與今天不同。
民進黨規定,凡是”   違反政黨本質”的財產,   都叫做”不當財產”。
這是在誅心。以2016年靠多數暴力制定的荒謬法律,去規範70年前的行為。
B   甚麼叫做”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   ?
這也是有無限大的解釋空間呢。   
這個不當黨產條例自己不就是”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
但誰來解釋有沒有違背民主?   
當然是民進黨解釋。他說你違反民主原則,你就違反了。然後你的財產就被沒收了。
同時,他也可以包庇他想包庇的人和公司。
顧立雄可以直接說,李登輝賣帝寶是合於民主原則的,李登輝於是就被漂白了,就結案了。
6   國民黨和隨附組織,從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也就是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那一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或登記,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和孳息以外,全部都「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看見沒有。法律向來是必須精確的,是就是是,非就是非。
可是民進黨竟然可以用「推定」,就可以取代證據法則,無須證據就可以決定財產的歸屬。
而且不管這財產是不是在50年前就已經賣掉了,只要一日屬於國民黨,就被「推定」是不當黨產。
你看過這種法條嗎?   這比軍閥和納粹還厲害吧!
7
因為是從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算,而當時中央政府還在大陸。
所以連國民黨在大陸的所有黨營事業,所有資產和營業所得,竟然也全部都變成不當黨產了。
所以民國38年國民黨從大陸帶來台灣的,所有黨營事業的機器設備和財產,也全部都是不當黨產了。
8
第6條「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就推定為不當黨產,看起來很有道理。
但問題是橫跨70年的各種個案,對價相當或是不相當,可不是你說了算,或是第三公正單位說了算,而卻只能由顧立雄和他的手下決定。
就算是公平交易,但顧立雄說不不公平,就是不公平了。
你怎麼辦?
9
第10條「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多可怕的法律!
一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還可以說是民主國家嗎?
顧立雄調查以後,   他只要「認定」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你的財產就是不當財產,不當財產就是要沒收。
你的說明有遺漏,部是補說明或懲罰你的遺漏,而是直接沒收你的財產。
而有沒有遺漏,竟是顧立雄說了算。
10   
第11條,顯示了「不當會」是比戒嚴時期的警總更恐怖的機關。
這一條在講「不當會」怎麼個調查法   ?
(1)「不當會」顧立雄和他的爪牙,可以向有關機關(構)調取卷宗及資料,也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限制。
意思是他可以行文全國所有機關和機構,要求任何人的任何文件,各機關不能拒絕。
當然,   有個但書,是要跟政黨和附隨組織的財產來源、取得方式相關的資料。但其中可以解釋的空間實在太多,   牽涉的個人和公司行號以及機關團體,根本可以完全沒有上限。
(2)「不當會」可以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文件,和其他任何必要的資料或是證物。
意思是,他可以要求你提供過70年的任何相關獲不相關的帳冊,文件。
任何東西他說是證物,你就要給他。如果他說你的電腦是證物,你連電腦也不能用了。
如果他說你公司的貨物是證物,你連公司都不能賣產品了。
顧立雄完全可以到台積電,要求提出過去所有的帳冊和文件,也可以說晶圓廠是證物。這部法律,完全授權他這樣做。
(3)「不當會」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事業之所在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或個人之住居所為必要之調查。
也就是說顧立雄完全可以隨時到上市公司辦公室,工廠或是高階主管,甚至員工的家裡去調查。
大家不會嚇死?
你不必犯罪。你可以完全是無辜的。
但顧立雄一調查你,你的生活和工作,不死也只剩下半條命。
因為這不是正常的司法調查,不是檢察官在調查,不是法官在審判。
這是東廠在調查。
因為顧立雄可以不需要證據就單方面認定你有罪。
(4)「不當會」可以用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看到沒有,他要約談你,你就要乖乖去。
因為你可不可以委託他人到場說明,只有「不當會」可以批准。
他竟然有權力不准許你委託別人說明   !!   他還警告你,   部到場說明的後果是甚麼   !
這等於你連請律師為你說明的權力都沒有。
而「不當會」除了調查你,他還有審判你有罪無罪的權力,   沒收你財產的權力。   
所以誰膽敢不聽話呢?
(5)「不當會」可以用”其他必要之調查方法”。
這個”其他必要之調查方法”,意思是給他空白支票,他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的查任何人,任何事。
用所有方法,查任何人的任何事,都可以算是必要的調查方法吧。
(6)   “資料者,得為複製、留存備份,必要時並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
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意思是,全台灣的任何資料,只要顧立雄和爪牙們要,任何人都必須立即給他。
他可以備份資料,也可以把你的正本資料拿走,連讓你自己備份自己的資料部不必。
你完全不能反對。
(7)   “   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
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之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顧立雄要的政府機關的任何文件和資料,各機關不得拒絕。要甚麼就要給甚麼。
除了司法機關以外,只有監察院可以向政府機關要求資料和文件。
但監察院的職權是憲法賦予的,「不當會」是個甚麼東西,   全國各個機關,   竟然也要要甚麼給甚麼資料?
而且毫無節制力量。
(8)   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並得委託會計師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調查、鑑價及查核相關資料。
看看,「不當會」的權力有多大?   各級政府和警察隨時隨傳隨到。
而找會計師和各種專業人士,包不包括律師?   要不要給錢?   
這是不是一本好生意?
懂了嗎?
11   
第12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這是說,全國2300萬人民和所有政府機關,都可能要接受調查。
12   
第26條   “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之。“
逾期沒有申報,重罰100萬到500萬。這是重罰,不算甚麼   
恐怖的是,罰5次之後,財產竟然直接推定為不當財產。!!
你看過這種法律沒有?
有沒有比這種法律更土匪的?
有了這部法律,   中華民國其實已經滅亡了。
現存的,叫做台灣帝國。
回覆 暈暈 在8/22/2016 8:31:50 AM的回覆:
太閒了嗎?
自己顧好就好了
還管得了政客做什麼   
鬼島   口水   民粹   政客
考公務員就是求功名   不要在那邊鬼扯了
回覆 推翻所有法理的惡法 在8/22/2016 9:00:05 AM的回覆:
樓上一定是綠鬼,   沒法替這種惡法粉飾,   只能說人太閒,   這部法律已經凌駕憲法,   你還在癡癡念什麼正當法律程序?   浪費時間!   民進黨就是法律,   懂嗎?
回覆 立法者 在8/22/2016 9:28:25 AM的回覆:
據立法意旨......................
有問題去釋憲
回覆 簡單啊 在8/22/2016 10:07:30 AM的回覆:
等下次政黨輪替
一定要訂不當皇產追繳條例
把辜家      蔡英文家      李登輝家的不當皇產
統統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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