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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高手刑法第19條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8/24/2016 7:11:53 AM
發表內容 倘若一個醉漢對路人突然大罵,對於醉漢之犯行,請問若不以故意原因自由行為處理,得否論述因其欠缺罪責故意,論以刑法第19條第2項?
謝謝
回覆 初學者 在8/25/2016 8:57:58 AM的回覆:
推一下
回覆 GG 在8/26/2016 9:53:19 AM的回覆:
個人認為應該分別情形而定。
倘若該醉漢於喝酒之際有對路人大罵之遇見可能性,且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於醉態而對路人以謾罵,則該醉漢之行為該當刑法309之過失犯,但因該無此明文規定,故醉漢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當然,倘若該醉漢連過失罪責都不該當,因我國並無德國處罰醉態行為之規定,故而醉漢大罵路人行為不構成犯罪。
至於第二種情形,可否再依刑法19二項減輕其刑責,個人認為應採否定見解為妥。因為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乃因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而對於其所犯罪刑減輕或免除其刑責。而對於酒醉之犯罪行為本身在其行為之初,其實是有合理強況期待行為人不要隨意醉酒,故而難謂其欠缺期待可能性,而得適用刑法19條之可能性。
回覆 初學者 在8/26/2016 11:36:37 PM的回覆:
謝謝指點,可是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好像法無明文,直接寫會不會怎樣?
回覆 GG 在8/27/2016 12:34:14 AM的回覆:
當然沒問題,
通說實務均採之
回覆 GG 在8/27/2016 1:57:08 PM的回覆:
其實既然都不成立犯罪了,就沒有討論19條減免罪責之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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