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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公車潑婦之刑責問題
發表人 GG  

發表日期

8/27/2016 9:29:51 AM
發表內容 有關公車上辱罵女學生讓位之問題,
假設若當事人提告,可能涉及之罪名,除了公然侮辱罪外,
是否也可能涉及強制罪?
若為肯定見解,請問理由為何,否定見解之說法又如何?
回覆 GG 在8/27/2016 9:48:31 AM的回覆:
個人認為潑婦該當強制罪,理由如下
該婦已不堪言語辱罵女學生,該當脅迫,以現在或將來惡害之言語通知,強迫女學生在公車上可以自由座位的自由。在違法性審查上,不堪言語之行為與女學生讓位之結果間,行為具有可非難性,因為博愛座通常只些老弱婦孺優先,並非專用,以及倘若在無人座位時一般人應非禁止就坐,只要見到有需要的對象時讓座即可。況且,倘若正常人卻因病痛而言就做之需要,也當然可以有就坐的正當性。
此外,即時有人不當就坐,則誰有權利去強迫要求他人讓座,一般人應該只有道德勸說之餘地,而無代為執法之權限,這個權限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究辦。
以上述理由,個人認為,該名潑婦亦當該刑法304之強制罪刑責。
以上見解就教諸君看法。
回覆 那麼 在8/27/2016 10:50:18 PM的回覆:
那麼

蘋果日報天天都在犯強制罪!
回覆 GG 在8/28/2016 4:52:55 AM的回覆: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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