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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準擄人勒贖罪-刑法101司法官第五題
發表人 請教  

發表日期

8/31/2016 1:08:44 AM
發表內容 題目大意是甲乙對丙強盜,命其不准動,之後發覺身上有卡片,家裡很有錢,於是在押走丙向其家屬勒贖金
1.看了大部分解答都是直接帶擄人勒贖
想請問這題不是因為先擄人(強盜當下,已經將被害人行動自由剝奪),而後才意圖勒贖嗎?還是說對於[擄人]定義不清楚才有這樣疑問?
2.另個問題是,332強盜罪結合犯的擄人勒贖是不是包刮準擄人勒贖?或是只限最狹義的347?
版上先進可否麻煩指點一下,謝謝各位
回覆 一試485 在8/31/2016 10:09:34 PM的回覆:
不曉得你有沒有在準備考試,有的話該加油了,兩個都是很基本的問題
第一個{擄人}的定義你都弄錯了,當然是限於沒有財產法益的情形例如妨礙行動,不然你後面又有勒贖,在意圖上不就雙重評價了
第二個就是基本的罪行法定,當然只限於擄人勒贖,348-1準擄人當然不包刮在內
回覆 兩津勘吉 在9/6/2016 7:43:36 PM的回覆:
五、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   萬元來,我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未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   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   10   萬元,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乙籌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乙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
回覆 兩津勘吉 在9/6/2016 7:54:58 PM的回覆:
一試485   在2016/8/31   下午   10:09:34的回覆:
不曉得你有沒有在準備考試,有的話該加油了,兩個都是很基本的問題
第一個{擄人}的定義你都弄錯了,當然是限於沒有財產法益的情形例如妨礙行動,不然你後面又有勒贖,在意圖上不就雙重評價了
第二個就是基本的罪行法定,當然只限於擄人勒贖,348-1準擄人當然不包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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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哪一位老師的教科書有寫:""擄人,限於沒有財產法益的情況""呢?學說與實務普遍對於擄人的定義為何呢?

2.意圖上雙重評價??會有問題嗎??行為數的判斷,判定它是兩行為,不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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