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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雄氣爆市府判賠 災民痛批「卸責傲慢」
發表人 國家賠償  

發表日期

8/31/2016 8:25:45 AM
發表內容

高雄氣爆市府判賠 災民痛批「卸責傲慢」



2016年08月30日23:16   
蘋果日報
   

發生在前年7月31日深夜的高雄氣爆造成32人罹難、321人輕重傷,事後大部分受災戶選擇代位求償不向市府究責,但仍有11戶向市府提告國賠,高雄地院今首度針對其中2案審結宣判,分別判高市府須賠償受災戶陳耀彬體傷及屋損87萬,楊伯祿汽車毀損4萬元,合計91萬元。


這是氣爆案後法院首度以判決認定高雄市政府對於氣爆案發生有公有設施欠缺等疏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意義重大。受災戶楊伯祿今聆判後表示,「市府在氣爆案發生後,把所有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今天透過法院宣判,可以證明整個氣爆事件市府難辭其咎,責無旁貸!」他不滿的說,案發後市府對他提出3萬元賠償方案,且完全拒絕與他協商,「從沒看過態度這麼傲慢的加害人!」他才決定自行提起國賠訴訟。


今天審結宣判的第一案受災戶陳耀彬,在氣爆時肋骨骨折受傷,與兩個姐姐同住的房屋、家具也在氣爆事件中毀損,因此提告求償屋損75萬多、9個月無法工作的勞動損失19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第二案的楊伯祿則是其停放在路邊的自用車在氣爆時炸毀,向市府求償10萬元。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發生氣爆案的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而氣爆案發生原因,依據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認為是包覆在排水箱涵內的4吋管線,因長年懸空暴露於水氣中,導致管線第一層因潮濕鏽蝕而破損;又因懸空埋設於排水箱涵內,管線第二層保護之陰極防蝕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效,管壁因而由外向內腐蝕並日漸減薄,直到2014年7月31日晚間,終因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力出現破損,使管線內運送的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重大爆炸。


法官審理認為,箱涵將管線懸空包覆,此種施工工法會因時間推演致使管線破損,顯然不是工程實務上會採用的辦法,且箱涵興建時擔任水工處設計科股長的廖哲民也曾在偵查中證稱,在箱涵設計時不會允許管線穿越,如有跟管線交叉,會要求對方遷改等。


法院調查也發現,市府水工處當年為處理箱涵埋設與路面下其他事業管線牴觸問題,曾於1991年8月7日邀集含中油公司在內之各管線事業單位召開協調會,共同達成:「與箱涵埋設區域牴觸之事業管線必須遷改」之結論,水工處人員趙建喬並於設計圖附註第13點載明「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管線,倘有牴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都可見箱涵牴觸之管線應協調遷改,始為工程慣例。因此判決認定,市府排水箱涵設置有欠缺,導致氣爆案發生及受災戶身體、財產遭受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仍可上訴。


前年氣爆過後,死傷者家屬針對賠償與市府多次協商,其中有3千多名傷者同意體傷及財物損失部分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先用善款墊支給災民,再透過訴訟釐清市府與廠商的事故責任;至於32名罹難者部分,去年則由高雄市政府、李長榮化工、華運倉儲簽署三方協議,由榮化以每為罹難者賠償1200萬元跟家屬和解,待法院判決釐清責任後三方再依比例分攤。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表示,氣爆案刑事部分目前仍在審理中,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共受理23件,包括由高雄市政府起訴的代位求償案件6件(每件約500個被害人)、高雄市政府以市府本身為原告起訴的求償2件,以及未參與市府代位求償的其他受災戶自行提告的國賠等案共15件。

(王吟芳/高雄報導)
回覆 123 在8/31/2016 8:58:52 AM的回覆:
陳橘:這有八成是中央的責任
回覆 都是別人的錯 在8/31/2016 4:33:05 PM的回覆:
民進黨真的超會推責任的

像翁啟惠的事情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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