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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CSL] 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與緩刑之效力
發表人 學員CSL  

發表日期

9/7/2016 9:15:56 PM
發表內容   我個人覺得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現在應該不適用了。

  因為該號解釋作出的時候,《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舊法)的緩刑宣告之效力是及於從刑;而現在《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5項(現行法)並不及於從刑。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是怎麼樣?

--
司法院釋字第5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44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解釋文: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7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現行法):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5項(現行法):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舊法):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回覆 學員CSL 在9/7/2016 9:20:39 PM的回覆:
原來的解釋爭點是直接從司法院copy&paste的,但我覺得下面這樣子可能比較好一點:
解釋爭點:公務員在公權被褫奪的期間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回覆 ~.~ 在9/8/2016 2:54:48 PM的回覆:
由於新法(2005年)規定緩刑之宣告其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故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應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應該自始不包括從刑(因為褫奪公權以在緩刑期間執行了!)
回覆 ~.~ 在9/8/2016 2:58:56 PM的回覆:
由於新法(2005年)規定緩刑之宣告其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故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應該自始不包括從刑(因為褫奪公權已在緩刑期間執行了!)。

--------------
另外,關於褫奪公權,林山田老師認為宜刪除,但張麗卿認為褫奪公權在刑事政策上有其特殊意義,宜修不宜刪。
回覆 ~.~ 在9/12/2016 8:12:51 PM的回覆:
哈!都沒人回應嗎?

-------------
講個題外話!
原來刑法第19條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後來也是2005   修法時,改成: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林山田:新法對於影響辨識能力與行事能力的原因,僅只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此亦如現行法(按:指舊法)的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般,過於簡略,故宜就....參酌德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
回覆 ~.~ 在9/12/2016 8:17:02 PM的回覆:
哈!都沒人回應嗎?

-------------
講個題外話!
原來刑法第19條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後來也是2005         修法時,改成: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林山田:新法對於影響辨識能力與行事能力的原因,僅只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此亦如現行法(按:指舊法)的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般,過於簡略,故宜就....參酌德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將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的內涵予以明文規定。

林山田於註中就上述本文,說:惟有學者對新法,深表贊同,認為解釋上就已經涵蓋德國法上的規定,參閱張麗卿:......。

<只不過不知這是何種刑法解釋方法>。
回覆 ~.~ 在9/12/2016 8:41:47 PM的回覆:
還是我中華民國刑法2005年哪一次的修法!

林山田:本次修法過程雖然在院會的審議,沒有出現黑箱作業式的朝野協商(~.~按:哈!刑法這種法律大概也引不起立委諸公甚麼黑箱作業的朝野協商,因為,無利益可言),可是卻出現一種史無前例的體制外的立法方式,即:院會時隻字未改而審議通過的二三讀條文,全部是經過<會外協調會>的<協調>,<獲取共識後>而由立委共同提出修正動議之提案的條文。

林山田於註中說:從<協調會>的會議記錄可知:2004.05.18的協調會<出席名單>上有:黃榮堅,柯耀程,甘添貴,陳子平,余振華,靳宗立;協調發言紀錄中另有<名單外>的東海大學教授張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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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又會有甚麼<名單外>?

WHY?
這是甚麼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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