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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1/25/2017 5:22:28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想請問海洋法PPT講義第106頁,96年台大B卷(節錄)的答題關鍵(四)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第一「項」或「款」?內容為:

沿海國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採取為確保其依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

換言之,本項(或款)之所以可以進行司法程序,難道不是限於「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嗎?   

為什麼會因為沿海國有為專屬經濟區之宣告,即將進行司法程序擴張及於

刑事案件?      從公約內容看不出來,不知道擴張的依據是什麼

煩請老師解惑,學生感恩
回覆
課務中心 在11/26/2017 10:26:56 AM的回覆:
您好:

已將您的問題轉傳給方老師,收到回覆後就會轉覆給您,再煩請稍候,謝謝!
回覆
方凱弘 在11/26/2017 8:24:37 PM的回覆:
同學您的理解是對的,丙國在專屬經濟海域無刑事管轄權,僅對其經濟利益上相關事項有管轄權,可採取必要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本題第二小題問「丙國港口當局人員在船舶進入港口後,立即登船,並要求逮捕A」,丙國應該是基於港口國的刑事管轄權(詳見講義第三章第二節第二點「港口國對外國船舶之管轄權」->「外國私船」->「刑事管轄權」->例外(最後三行)),與沿海國有無進行專屬經濟區之宣告無關。

1.   本題船舶行駛於丙國領海與專屬經濟區交界地帶,應仍屬專屬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原則上屬公海,沿海國享有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須有正式的宣告行為始得享有,未經主張則為公海之一部。
2.   若丙國已宣告該海域為專屬經濟區,即依公約第56條與第60條規定享有主權權利與管轄權,而依第73條第1款規定,沿海國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採取為確保其依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
3.   除公約第56條第1款第a款與第b款,與第60條規定之主權權利、管轄權與第56條第1款第c項之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等三類權利外,沿海國即無其他權利,故丙國僅對其經濟利益上相關事項有管轄權,而無刑事管轄權。
4.   題目所示「經乙國之要求,丙國港口當局人員在船舶進入港口後,立即登船,並要求逮捕A」,由於快樂號已位處港口而非公海,雖然丙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對本案無刑事管轄權,但對於進入港口前已然發生犯罪者,該犯罪行為人不因此得到庇護,港口國有權逮捕該船上特定人員或從事調查,故「快樂號」船長主張船旗國有專屬管轄權而拒絕丙國港口當局登船,自屬無理。
5.   謝謝確認與指正,歡迎提出更多問題與糾錯,本題解答將更正修改並進行更精確的表達,謝謝您!!
回覆 學員 在11/26/2017 9:10:0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看懂了。

還想請問在看公約時,是否不用像本國法一樣區分項、款

如ppt講義第81頁,右上角問題意識橘色部分,稱19條第b、e、f「款」

左下角「軍艦」的無害通過權,又稱第19條第2「款」第b「項」、第

e「項」

這讓我很困擾,考試時該如何正確援用項還是款?

或是其實該公約無須嚴格區分項、款

再請老師解惑,學生感恩
回覆
方凱弘 在11/27/2017 11:25:48 AM的回覆:
1.   聯合國官方文件,條文編排與國內法律編排順序有所差異。台灣現行法律編排順序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即「條、項、款、目」;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派代表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後,聯合國相關文件編排中文版則改為「條、款、項、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體系相配合,故國際公約之中文版編排,依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編一般譯為part,章為chapter,節為section,條為article,款為paragraph,項為subparagraph,目為item。而依92年7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0920086471號函公布之「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paragraph為項,subparagraph則為款。
2.   聯合國官方文件中文版因中國代表權之更迭而未統一編排,故在翻譯之際,凡屬1971年以前之文件中文版即依「條、項、款、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排,1971年以後則依「條、款、項、目」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編排,因此,本書關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文版是採「條、款、項、目」編排與引用(與姜皇池老師的編輯相同)。
3.   這個分歧看中文版只會越看越亂,筆者在編排時也常搞亂,建議以英文版為準,例如第19條編號依序是數字(條)-數字(款)-字母(項),第35條是數字(條)-字母(款),第56條是數字(條)-數字(款)-字母(項)-羅馬字母(目),有人直接乾脆寫數字(條)-數字&字母(款),或數字&數字&字母&羅馬字母(條),兩岸書籍都有發生過,實無定論,個人採聯合國官方中文版編排,關於第19條,應該是第19條第2「款」第b「項」、第e「項」、第f「項」,稱19條第b、e、f「款」為編輯錯誤,謝謝指正。
回覆 學員 在11/28/2017 11:27:3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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