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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人格權
發表人 大胖  

發表日期

11/28/2017 1:22:51 PM
發表內容 老師,不好意思打擾一下,有關侵害名譽權及隱私權部份,前者為不實指摘,後者為侵害受害者不欲人知部份,又公眾人物的言行有受公開檢驗之必要,設某甲對外發表某公眾人物未婚生子,生活不檢點,依照實務的判斷標準,公眾人物不分公私領域皆有檢驗之必要,判斷標準為言行是否為真實?若不真實或無法確認是否真實,要看有無盡查證義務?若某甲所發表的言論為真實,不構成名譽權侵害,但此處是否侵害該公眾人物之隱私權(真實不欲人知部份)?亦或公眾人務無私領域,此時也不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
回覆 大胖 在11/28/2017 9:17:47 PM的回覆:
老師,還有一個問題要再麻煩一下,2018版民法總則MP3的6-2討論法人名譽權遭侵害部分,其中33分50秒開始有一段話「沒有精神上痛苦,就是沒有財產上損害,既然沒有財產上損害,就不應該適用民法第195條,因民法第195條是非財產上損害的填補方式」,印象中非財上損害指的就是精神上痛苦,而前述「沒有精神上痛苦,就是沒有財產上損害」,想的不是很懂,可否煩請老師解惑一下,還是我的理解有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1/28/2017 10:54:11 PM的回覆:

公眾人物大概也沒什麼私領域可言,所以此時應該也不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

回覆
李俊德 在11/28/2017 10:56:40 PM的回覆:

「沒有精神上痛苦,就是沒有財產上損害,既然沒有財產上損害,就不應該適用民法第195條,因民法第195條是非財產上損害的填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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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不是有點口誤,應該是

沒有精神上痛苦,就是沒有非財產上損害,既然沒有非財產上損害,就不應該適用民法第195條,因民法第195條是非財產上損害的填補方式

回覆 大胖 在11/28/2017 11:29:0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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