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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於考試時是否應嚴加區分?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2/20/2017 8:06: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不當得利以是否有給付行為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
   
型不當得利,若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判斷因果關係時採取折衷說,即給付

關係說,則僅有一方應給付受利、給付目的不達兩要件,無庸判斷是否受

有損害,想請問,於考試時,是否於給付型不當得利時即採折衷說?

之所以有此疑問,是因為老師在債總光碟42-3,約52分時,討論民法第

197II,該題應屬給付型不當得利(53分40秒),可是老師仍以非給付型不

當得利之要件教學,讓我不禁想是否於考試時,是否僅需討論有此因果關

係判斷之爭點,但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仍以直接因果關係作答。

煩請老師解惑,學生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2/21/2017 10:21:16 PM的回覆:

除非是特殊物權變動之類型   ,例如縮短給付   .....

否則,折衷說與直接因果關係說沒有差異

回覆 學員 在12/21/2017 10:35:42 PM的回覆:
我懂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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