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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更生人可以報考司法官嗎
發表人 無我  

發表日期

12/24/2017 1:18:56 AM
發表內容 初來貴寶地
先跟各位學長拜個碼頭

我是個更生人
當年因為年少不懂事
犯下了全天下神父都會犯的錯
讓我人生空白了幾年

不過有失必有得
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
花了很多時間研究法條
竟然對法律產生了興趣

總覺得法官實在是太恐龍了
現在的我
想要以司法官為目標
重新振作起來

以前的長官跟我說
只要去法律學分班上2堂課
就可以取得司法官考試考試資格
是真的嗎   

謝謝各位學長的指導











回覆 實話 在12/24/2017 1:38:34 AM的回覆:
勸你主攻律師,就算你一二試都過,
三試被排除的可能性也不小
行之有年的潛規則,司法官要身家清白...........

律師無此限制,我相信你的揮灑空間會更大
回覆 AL 在12/25/2017 11:41:33 AM的回覆:
樓上,律師真的沒有這種限制?

律師法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
            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
            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
            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二款情事,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情事,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回覆 QQ 在12/25/2017 11:56:52 AM的回覆:
聽說
三等以上公務員考試
口試前都會簡單查一下你之前有沒有不良紀錄
尤其你之前如果當過公務員,隨便都能打聽你之前情形
回覆 虛心受教 在12/25/2017 12:55:57 PM的回覆:
請問律師法第四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適用前提,是不是已經考取律師者為限,也就是再任律師者始有一丶二款的適用?所以原po如果未曾取得律師資格,就無此限制?
回覆 AL 在12/25/2017 2:23:07 PM的回覆:
就我個人法律意見

觀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有前項第一、二款情事,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應是指,為獲取律師資格者,有此情事不得報考
如獲取後發生此情勢,亦將撤銷。

查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中
「第四條,應考人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應無違誤方是。

除此,依法官法第6條之規定,「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
是以,亦不得擔任法官無疑。

以上,若有誤還請斧正。
回覆 虛心受教 在12/25/2017 2:45:50 PM的回覆:
謝謝AL指教

我打結的地方是1、2款的法條用語都有「除名」二字,如要符合該2款的構成要件,文義上似乎要先有律師資格後經除名始該當

不過您的解釋顯較符合立法意旨及國民法感情,非常感謝及佩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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