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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物權問題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1/8/2018 9:44:40 PM
發表內容 甲乙共有一塊A地,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甲想要將應有部分出賣予丙,衣實務作法甲會先贈與5%應有部分給丙,再將其應有部分賣給丙,就可規避土地法34-1第4項。
問題甲在將應有部分贈與5%給丙時,乙不能衣34-1第4項向甲優先承買嗎?還是該條僅限於買賣行為,贈與不再適用範圍呢?
謝謝老師
回覆 豆腐 在1/24/2018 8:44:57 PM的回覆:
上述問題,謝謝
回覆 阿斗斗 在1/25/2018 1:38:17 PM的回覆:
34-1IV的文義看起來是只有適用於買賣∼
對於第一次的贈與主張民法87II?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18 11:31:14 PM的回覆:

贈與應有部分與他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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