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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7律師刑法第二題
發表人 小毛  

發表日期

1/14/2018 4:18:28 PM
發表內容 看補習班的解題,都"類推319III的法理",認為乙不得自訴,參照101年度台上2402判決。但這個題目似乎直接適用319III即可?我認為需要類推的情況應該是裁判上一罪,全部都得自訴,但一部是告論,一不非告論(檢察官先偵查),被害人就告論罪後起訴的狀況,才需要類推319III法理,大家怎麼看呢?

二、甲因故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非律師)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
回覆 小毛 在1/14/2018 4:21:15 PM的回覆:
本體重傷丙的部分,乙不是被害人,所以直接適用319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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