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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發表人 提敘俸級  

發表日期

1/23/2018 1:23:12 PM
發表內容 第二條
      依本法任用之法官,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
      公務年資)與現任職務銓敘審定之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
      之認定,依本辦法行之。

第四條
      法官曾任下列公務年資,得認定其工作性質相近:
      一、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
      二、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年資。
      三、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年資。
      四、軍法官年資。
      五、公設辯護人年資。
      六、行政執行官年資。
      七、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年資。
      八、聘用法官助理年資。
      前項各款年資應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
      覈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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