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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6年度司法官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爭議說明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24/2018 12:55:23 AM
發表內容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
回覆 123 在1/24/2018 12:58:48 AM的回覆:
1.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二試專業科目考試衡鑑之指標在於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考題均屬綜合性案例題型,非記憶性、單元化之考試方式,且考試時均提供該領域的完整條文供應考人查閱,考題實難有射倖性可言,也無標準答案之說。
2.自106年度考試開始,此兩項考試專業科目均已全面建置題庫,考題均自各領域專家學者群事前建置的題庫中抽選,以避免命題主觀化或特殊化。試卷評閱前並由召集人及閱卷委員審慎討論評閱標準、進行試評程序,避免受單一閱卷者主觀見解或獨特學說、論點之不當影響。
3.106年度司法官考試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一科,形式上列考兩大題,第一題屬於刑法領域,佔100分;第二題則屬於刑事訴訟法領域,已區分為兩小題,分別是60分與40分。第一題形式上雖未區分小題,但題目內容已明顯分成彼此並無法律關連性的兩部分(甲的行為與乙的行為)。題目所詢「甲、乙之行為各應如何論處」,實構成完全可分別列考的兩題,並非單一題。甲之行為可再分為第一次提款與第二次提款的兩次行為,均應分別討論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竊盜罪、侵占罪、侵佔脫離物罪等相關罪名,甚至甲嘗試第三次提款未果,亦可討論各該罪名未遂犯之處罰問題。乙之行為,則應分別討論詐欺罪與背信罪。每種罪名之討論,均應分別檢討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罪責,最後還應檢討有無犯罪競合問題。總體而言,第一題的兩小題所涵蓋的爭點不下10個,應考人於180分鐘內應可進行豐富、深入且開放性地解析、論辯。第二題列考兩小題,第一小題問「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分),第二小題問「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分)。此兩個問題所觸及的都是刑事訴訟法領域核心且非常基本的重要問題。第一小題的爭點包括現行犯通緝犯的拘捕、概括選任鑑定、重罪羈押、配偶選任辯護、通知後檢察官未到場、卷證未備等問題。第二小題的爭點則包括羈押程序中的接見限制、羈押執行的辯護人接見限制、羈押執行的外人接見限制、限制審查程序的相關規定等。106年4月26日增定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新規定,僅是第一小題所涉及的應討論作答內容的一小部分,且此一條文亦隨著刑事訴訟法的所有條文於考試時附發給所有應考人,應考人均可知悉此一條文內容,無所謂有應考人不知法律修正之說,更無考題射倖性可言。另106年律師第二試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一題問甲、乙、丙有何刑責,第二題請應考人詳細析論4個刑事訴訟法的問題,與司法官考試題型本質相同,各題列考內容均不只「一題」。
4.綜上可知,有質疑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一科「只考一題」,或是質疑刑法部分「只考一題」,均屬與事實不符,亦係對法律專業考試之本質與運作方式有所誤解。
5.106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之考題如下:
一、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甲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過不小心按錯鍵,按到「3,000」數字,甲一按完後,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只3,000元(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而是一疊),拿起來仔細一算,竟是30,000元,而帳戶的明細表金額卻僅扣除3,000元。由於甲不是非常確定是否自己按錯鍵,故而決定再試一次,繼續提款,這次他很清楚自己按下「3,000」,果然提款機吐出的金額還是30,000元,但帳戶的明細表金額仍只扣除3,000元。甲發現提款機作業系統出問題,喜出望外,正想要好好撈一筆,誰知接下來,提款機竟出現無法操作的畫面,甲雖不免有些失望,但他還是很高興地拿著60,000元迅速離去。回家後,由於甲一直抽不出時間前往世貿電腦展選購筆記型電腦,因此,甲乃委託專精電腦的鄰居好友乙代他前往選購。甲交付乙40,000元,將其主要需求的規格設備告訴乙,至於其他細節部分則授權乙決定,並言明多退少補。乙至電腦展會場後,依甲所需要的規格設備選定了A廠牌筆記型電腦,原來定價為42,000元,電腦展期間特價為38,000元,經過乙的討價還價,最後以36,000元購得。然而乙回家後交付該筆記型電腦給甲時,卻向甲騙稱,該電腦原來定價為42,000元,經其一番辛苦殺價後,以38,000元購得,所以他再退還甲2,000元,甲信以為真,感謝再三。問甲、乙之行為各應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100分)
二、警員P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乙購買毒品。P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P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但否認販賣毒品。P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其後,P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S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以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L趕到法院,L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L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3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L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1小時,才開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L以檢察官未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L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S獲知此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L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L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制乙接見。試問:
(一)   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分)
(二)   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資料出處: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3188   (考選部最新消息
107/1/23   下午   05:50)
回覆 QQ 在1/24/2018 11:00:17 AM的回覆:
所以重點不是個人見解
爭點根本寫不完
回覆 公布答題方向 在1/24/2018 1:09:51 PM的回覆:
乾脆每一科都公布答題方向,可以讓考生弄清楚題目在考甚麼   ,要怎麼回答才算是打到爭點
回覆 分析 在1/24/2018 1:55:10 PM的回覆:
刑訴合計10個爭點,1個爭點10分,少寫1個就少10分
第一小題的爭點包括(共60分)
1.現行犯通緝犯的拘捕、
2.概括選任鑑定、
3.重罪羈押、
4.配偶選任辯護、
5.通知後檢察官未到場、
6.卷證未備等問題。
(106年4月26日增定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新規定,僅是第一小題所涉及的應討論作答內容的一小部分)
(刑訴低分的應該都只有寫到第5跟第6個爭點?)

第二小題的爭點則包括(共40分)
1.羈押程序中的接見限制、
2.羈押執行的辯護人接見限制、
3.羈押執行的外人接見限制、
4.限制審查程序的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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