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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 法定停車位
發表人 小李  

發表日期

1/24/2018 10:12:02 PM
發表內容 老師   學生有個疑問
法定停車位   沒有獨立的權狀   
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持分
且依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給特定住戶
不管是協議或約定   只能拘束全體住戶
那如果有住戶(沒停車位)賣給第三人   
善意的第三人佔用了住戶的車位
有車位使用權的住戶   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可以類推767嗎
還是正常來說規約都會有記載   誰有車位的使用權
而主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
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

另外如果法定停車位可以登記的話
應該可以主張   民826-1吧
回覆 阿斗斗 在1/25/2018 1:53:45 PM的回覆: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條,約定專用需要載明於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專用權僅能依規約之約定而取得,專用權之約定及其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且專用權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取得(公寓58?)。   

倘若為購屋時期住戶與建商間之約定,則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間就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約定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亦應認共有人間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不知道這個分管契約的約定和公寓23條的關係∼∼
回覆 阿斗斗 在1/25/2018 1:59:44 PM的回覆:
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條,約定專用需要載明於規約。

公寓大廈條例施行後,專用權僅能依規約之約定而取得,專用權之約定及其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且專用權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取得(公寓58?)。   

倘為購屋時期住戶與建商間之約定,則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間就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約定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亦應認共有人間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不知道這個分管契約的約定和公寓23條的關係∼∼
回覆 小李 在1/25/2018 4:27:35 PM的回覆:
感謝回答
忘了有公寓23條的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18 11:38:28 PM的回覆:

主張767

車位也是所有權範圍之一


回覆 小李 在1/26/2018 9:33:18 AM的回覆:
可以直接主張767?
可是法定停車位   不是只有使用權
而沒有所有權   有符合767第一個要件嗎
老師   還是我的觀念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18 10:14:01 AM的回覆:

建物區分所有權分為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公共設施)

2009民法§799Ⅰ為如下定義:「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法定停車位屬於共有部分(公共設施)

被人無權占有當然可以主張767

回覆 小李 在1/26/2018 4:16:30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
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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