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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公同共有的債權請求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25/2018 9:46:44 AM
發表內容 Y   地號土地,原爲   A   與   B、C、D、E   共有,而   B   已身亡。A   之應有部分百分之四十六遭執行法院拍賣,由甲拍定,執行法院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知   B   之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乙爲   B   之繼承人之一,於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以其名義單獨表示願優先承買。執行法院因而准由乙優先承買,於繳納價款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予甲。乙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再將之以買賣爲原因:移轉登記予丙。
請問:
(一)、乙得否以個人名義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
請問老師本案是否是問公同共有的債權請求?謝謝老師
回覆 阿斗斗 在1/25/2018 2:02:46 PM的回覆:
個人認為應該是828.3“其他權利之行使∼”
回覆 學員 在1/25/2018 2:35:18 PM的回覆:
我是囿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是債權請求權
回覆 阿斗斗 在1/25/2018 2:43:02 PM的回覆:
繼承人共有的標的還是土地啊
只是只有應有部分
基於其共有人身分
而擁有34-1.4的權利
公同共有人要行使此權利
應該還是按828.3
回覆
李俊德 在1/25/2018 11:35:25 PM的回覆:

亂碼能不能去掉後,重貼一次

我猜不出是什麼字,所以無法精確判斷

回覆 學員 在1/26/2018 7:43:58 AM的回覆:
Y   地號土地,原爲   A   與   B、C、D、E   共有,而   B   已身亡。A   之應有部分百分之四十六遭執行法院拍賣,由甲拍定,執行法院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知   B   之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乙爲   B   之繼承人之一,於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以其名義單獨表示願優先承買。執行法院因而准由乙優先承買,於繳納價款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予甲。乙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再將之以買賣爲原因:移轉登記予丙。

回覆 學員 在1/26/2018 7:47:07 AM的回覆:
亂碼是"為"字,
貼上題目時都正常,按下發表鍵就變成亂碼.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18 10:22:18 AM的回覆:

我認為是「公同共有的債權請求」

但是如果這是強制執行法的考題,我的答案是乙可以單獨行使。

如果這是民法的考題,我的答案是乙不可以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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