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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期日計算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4/16/2018 4:28:09 PM
發表內容 甲簽發一張發票日民國101年12月20日,見票後1個月付款之本票給乙,乙於民國102年4月中某日向甲為見票之提示,提示後甲遂於本票上簽名及記載見票字樣,惟甲並未記載見票日期,則此本票之到期日應為何日?
(A)102年7月20日
(B)102年6月20日
(C)102年5月20日
(D)無從確定到期日,故視為見票即付

第45條的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提示,條文中的六個月計算發票日當天是否要算入?
請問老師,這題的期日算法是否是哪一種?
(1)依第124條準用45條應於六個月內提示,提示末日為102/6/20;提示日為102/6/20,再依第68條,到期日為102/7/20。
(2)依第124條準用45條應於六個月內提示,提示末日為102/6/19;提示日為102/6/19,再依第68條,見票後一個月內提示,始日為102/6/20,到期日為102/7/20。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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