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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當得利2
發表人 烏龜  

發表日期

5/3/2018 11:39: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晚安,有關不當得利的要件之一因果關係,通說及實務見解採取直接因果關係,而此判斷標準是否因給付型不當得利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有不同?例如:
1.甲將A車出賣給乙,並移轉所有權給乙,而乙再將A車出賣給丙,並移轉所有權給丙,若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甲對乙可否請求179?
2.甲之A車被乙所盗,乙擅自將A車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丙,丙為惡意,甲可否對丙主張179?
就例1.而言,甲乙間屬給付型不當得利,甲尚失A車所有權,乙曾經取得A車所有權,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無法律上原因,甲尚失A車所有權與乙曾經取得A車所有權有直接因果關係(甲乙間的761所有權之移轉行為),故甲可向乙依179,181但書,182第2項(若乙惡意)請求。
就例2.而言,甲丙間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若依直接因果關係說,甲似不得向丙主張179(因甲喪失A車之占有係乙之盗車行為,而丙取得A車占有係乙之交付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而若依權益歸說,甲為A車之所有權人,A車之占有利益本應歸屬於甲,只要侵害應歸屬於甲之權益而受有利益,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甲受有損害,即依權益歸屬說,即可認定甲丙間受益與受損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3.另間接占有是否可以為179所稱之利益?(如甲將A車寄託給乙,乙將A車出賣給乙,依941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乙移轉A車給丙屬侵害甲的間接占有的權利(丙為惡意))。
回覆
李俊德 在5/4/2018 12:02:47 PM的回覆:

例1:正確

例2:直接因果關係尚包含同一交易關係


回覆
李俊德 在5/4/2018 12:07:27 PM的回覆:

3.另間接占有是否可以為179所稱之利益?(如甲將A車寄託給乙,乙將A車出賣給乙,依941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乙移轉A車給丙屬侵害甲的間接占有的權利(丙為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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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討論有意義嗎?

直接占有及間接占有都是占有,都屬於不當得利之利益客體

但是這樣討論有意義嗎?

回覆 烏龜 在5/4/2018 12:52:2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烏龜 在5/4/2018 1:27:00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再打擾一下,上述例2.中,同一交易關係似存在乙丙之間(因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甲丙間似無交易關係,若要討論甲丙之間的不當得利,似與同一交易關係無涉,學生有點疑惑,是否學生理解上有誤,煩請老師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5/4/2018 1:46:08 PM的回覆:

因果關係只有直接因果,間接因果及王澤鑑老師的折衷說

權利說是有無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

回覆 烏龜 在5/4/2018 4:58:32 PM的回覆:
老師好,所以例2.的情形,甲喪失A車之占有與丙取得A車之占有係基於同一個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故有直接因果關係,是否如此呢?
回覆
李俊德 在5/4/2018 9:05:48 PM的回覆:



而且,能夠透過767主張,為何一直研討以「占有」為利益客體的179呢?不是很多餘嗎?

回覆 烏龜 在5/4/2018 10:27:4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答,會這樣問只是想說考試的時候是否要把所有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寫出來?才有此疑問,另之前看到有些書上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討論上,有提到「依權益歸屬說,只要侵害應歸屬他人權益而受利益,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其中「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學生之前認為即屬直接因果關係,才會以為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違反權益歸屬即等於有直接因果關係,另有關在直接因果關係的判斷上,在三人(多人)以上的法律關係,有時判斷上遇到困難,例2.即屬之,會直觀上認為甲喪失A車占有是乙的盗車行為,丙取得A車占有係基於乙交付A車的行為,所以才會就此問題,一直麻煩老師,請老師見諒。另要感謝老師的教材,講解詳細,內容詳時實讓我知道以前有很多概念沒學好,真的很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4/2018 10:40:50 PM的回覆:

是否要把所有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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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寫出來,但要分清楚主要與次要

主要的請求權詳細論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次要的請求權簡單論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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