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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事實上處分權
發表人 烏龜  

發表日期

5/12/2018 12:55:3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晚安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老師一下:設甲有一違章建築,將該違章建築出賣給乙。
1.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故無法為移轉登記,乙無法取得該違章建築的所有權,而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而性質上認事實上權分權為物權,若有第三人無權占用該違章建築,乙(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對無權占用該違章建築的第三人主張民法767?
2.另實務上認為違章建築為融通物,得為交易客體,但似乎與民法246的規定有違,學生的看法是甲對乙應構成民法246條自始客觀不能而買賣契約無效(因甲對乙要依民法348負交付該違章建築並移轉違章建築所有權於乙之義務,而因該違章建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甲自始就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亦無任何人為移轉所有權登記,應符合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至多可認為之後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即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而依民法246條但書之情形契約仍為有效。),因而對實務的看法有所疑惑,還煩請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5/12/2018 9:46:43 AM的回覆:

1.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故無法為移轉登記,乙無法取得該違章建築的所有權,而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而性質上認事實上權分權為物權,若有第三人無權占用該違章建築,乙(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對無權占用該違章建築的第三人主張民法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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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採取否定看法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5/12/2018 9:49:47 AM的回覆:

2.另實務上認為違章建築為融通物,得為交易客體,但似乎與民法246的規定有違,學生的看法是甲對乙應構成民法246條自始客觀不能而買賣契約無效(因甲對乙要依民法348負交付該違章建築並移轉違章建築所有權於乙之義務,而因該違章建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甲自始就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亦無任何人為移轉所有權登記,應符合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至多可認為之後取得建照或使用執照,即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而依民法246條但書之情形契約仍為有效。),因而對實務的看法有所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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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法

但你的看法等同否定事實上處分權的存在基礎            也解決不了既有的困擾




回覆 烏龜 在5/12/2018 9:55:49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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