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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提問
發表人 CLON  

發表日期

5/14/2018 2:14:50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學員有關物權(上冊)PPT書面第215頁(100司法官)與第229頁(81東海)兩個考題結論,問題如下
老師您在100司法官解題第二小點:於此共有人甲得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承買權理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立法目的在於希望專有、公共設施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要分離處分。但本題甲購買其他攤商應有部分,不會使專有公共設施、基地應有部分分離為處分,所以可以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這裡就沒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特別規定的問題)

但是,相似的題目在81東海第二小題:乙將其二樓之專有部分,連同基地與公共設施之應有部分,出售予B,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特別規定,所以否定其他區分所有人的優先承購權。(書面結論)

學員的疑問:
如果乙將二樓之專有部分,連同基地與公共設施之應有部分出賣,不是如同100司法官題目一樣,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在於希望專有、公共設施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要分離處分之立法目的,而應該認為其他區分所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
回覆 路人 在5/15/2018 3:57:18 PM的回覆:
土地登記規則第94條
   
你最後一段很奇怪捏。黑人問號.jpg
回覆
李俊德 在5/15/2018 4:42:59 PM的回覆:

這不一樣吧

100司的一樓攤位沒牆

81東海的二樓的房子有牆

回覆 CLON 在5/15/2018 8:46:07 PM的回覆:
老師好

我想確認,您說的81東海這題目有牆,是指"專有部分"不包括牆在內?
回覆
李俊德 在5/15/2018 8:53:21 PM的回覆:

住家跟攤位,看起來不一樣,可以接受吧

回覆 CLON 在5/16/2018 8:27:48 AM的回覆:
老師好

學生認為住家與攤商確實是不一樣的。
目前只是疑惑81東海考題,乙將2樓專有部分、共有之應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全部售出,卻不包含牆壁,難道移轉設定登記時有"牆壁"這個登記項目?學生的認知上牆壁應該是在專有部分及共有之應有部分內了。
回覆
李俊德 在5/16/2018 10:51:33 AM的回覆:

100司的攤位你把它想成是一塊夜市土地,這塊夜市土地放在一棟大樓的一樓

81東海你把他想成一棟房子

我講牆是想讓你理解攤位與房子是不同的

逛一下百貨公司的一樓好嗎?

回覆 CLON 在5/16/2018 2:39:41 PM的回覆:
老師好

謝謝您,不好意思我已經釐清兩個題目的差異,問題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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