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票據法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6/5/2018 5:25:04 PM
發表內容 票據122第5項,執票人不於45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喪失追索權,這不就表示為提示也不會對發票人喪失追索權,上課都聽老師解說要遵期提示才不會喪失追索權,是否有不同見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5/2018 9:22:42 PM的回覆:

就只限於本票之發票人

回覆 豆腐 在6/6/2018 8:36:10 PM的回覆:
甲簽發支票給乙並交付,乙遺失後為丙拾得,丙事後背書轉讓給丁,丁在背書轉讓給戊:
甲對戊付發票人責任
乙如未簽名於票上無庸負責
丙對戊負背書人責任,為何是依照獨立性呢?是因為乙欠缺背書交付要件,且未簽名於上(或被偽造)實質要件欠缺,才用獨立性。
丙依第5條1項負責不就可以。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18 12:53:46 AM的回覆:

丙依第5條1項負責不就可以
-------------------------------------------
沒錯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