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863條之疑義
發表人 狂咒  

發表日期

6/16/2018 10:56:26 AM
發表內容 老帥好!
剛上您抵押權課程談到民法863條抵押權之效力,就及於天然孳息要具備

1抵押人有收取權及2抵押物扣押二項要件

惟條文中尚有(自抵押物分離),為此,若觀其全條文,若抵押物之天然孳息若經扣押後雖係抵押人有收取權,惟未分離是不是抵押權效力所不及之部份,若係為此,您課程提出老婦人借款租地種稻之實例,若稻米未為有收割,若依條文觀之是不是有無抵押權效力及於稻米之情,請老師解惑,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6/16/2018 2:17:22 PM的回覆:

分離後才叫天然孳息

分離前它叫土地的一部份

回覆 狂咒 在6/16/2018 3:22:00 PM的回覆:
回老師的的話:
若本件土地設定抵押權後,若在未分離前之稻作係為土地之一部份,則是否亦認係抵押標的物之一部份即為抵押權所擔保標的物之範圍內?
又實例中,老婦所種植的稻作再未採收情形下,若認其耕作之稻米與土地尚分離前係為土地之一部份即為抵押權所擔保標的物之範圍內,要如何主張其自身權益(還能否主張抵押人非稻作之所有人或收取權利之人),再痳煩老師,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6/16/2018 3:34:15 PM的回覆:

若本件土地設定抵押權後,若在未分離前之稻作係為土地之一部份,則是否亦認係抵押標的物之一部份即為抵押權所擔保標的物之範圍內?
----------------------------------------------------------------------
是啊,但終究會分離(收割稻米)而成為天然孳息

回覆
李俊德 在6/16/2018 3:35:36 PM的回覆:

又實例中,老婦所種植的稻作再未採收情形下,若認其耕作之稻米與土地尚分離前係為土地之一部份即為抵押權所擔保標的物之範圍內,要如何主張其自身權益(還能否主張抵押人非稻作之所有人或收取權利之人)
----------------------------------------------------------------------
看不懂你的問題

回覆 狂咒 在6/16/2018 8:38:1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應也很抱歉我的問題寫的不夠詳盡,我的第二個問題是係指:
老婦若已在有抵押設定之土地上種植農作物(老婦在未就該土地上取得任何用益物權下),而該抵押土地尚未被扣押前,自己所種植之農作物(尚未分離)竟被認為該抵押標的物之範圍,而又最後該抵押標的土地經扣押後執行拍賣,老婦能否主張該土地之農作物(不管有無分離)係為自己所有,抵押權效力所不及並享得其拍賣之價金?(我想老婦若知道在他人之土地上種植農作,   有被視為抵押標的物可能之風險下,應該不會貿然耕作吧)感謝老師

若有辭不答意之情形,還望請老師海涵
回覆
李俊德 在6/16/2018 10:18:16 PM的回覆:

這則新聞農婦本身是債務人,沒有救濟的問題。

如果她是無權占有使用他人土地,收取權一樣是土地所有人,一樣無法救濟。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