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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親屬法問題
發表人 x  

發表日期

6/27/2018 3:43:24 PM
發表內容 2017年親屬法      p130
Q01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以其婚後之勞力所得購得房屋一棟,價值600W,甲將該屋贈與其第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三年後,甲乙離婚。離婚時,甲僅有婚後之勞力所得400W,乙則毫無財產。乙向甲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獲400W之返還後,可向丙請求多少金額?
A:乙可向丙請求100W。
--
解答適用1030-3(1),認婚後財產為600W+400W=1000W。然,按本條項前段之規定,須「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依題旨,並無敘述甲為減少乙之剩餘財產分配,如此,何得追加計算該600W之房屋?

難道於實務工作,也可在無證據下自行假設有如此之主觀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18 10:06:16 PM的回覆:

題目已經明白問你可以向丙請求多少金額?那就表示要套用1030之三,不知道你在火大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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