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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7年高考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題)
發表人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  

發表日期

7/11/2018 11:02:58 AM
發表內容 https://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7/107090_32080.pdf

一、甲於   107   年   5   月   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   A   車,主張甲所有之   A   車,於同年   2   月   1
日出租予乙,租期   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
乙抗辯租期為   1   年,且於同年   5   月   1   日已將   A   車交付丙保管。問:
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   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
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
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
並告確定。問:
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
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
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三、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
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
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
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
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
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
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
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
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
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四、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
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
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
任律師   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
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   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   L   主張法院依
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
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
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
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
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
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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