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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一試題目
發表人 晼屏  

發表日期

7/12/2018 2:40:55 PM
發表內容 100律

26、甲向乙購買電視乃簽發新臺幣1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紙交付乙,乙交付
甲之電視有瑕疵,如乙將本票背書轉讓不知情之丙,以清償對丙之欠款10
萬元,丙將本票背書轉讓知情之丁,丁於到期日對甲請求支付票款,甲對丁
有無抗辯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係屬票據法第13   條但書之惡意執票人
(B)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係屬票據法第14   條第1   項之惡意執票人
(C)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係善意取得
(D)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之權利無瑕疵(100   律師)

答案是C

我的問題是:(A)選項的後段有錯嗎?但是看以下的定義會覺得丁是13條但書所謂的惡意執票人耶…還是說要是「直接」前手?

按票據法第   13   條所謂惡意係指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前手間有抗辯之事由存
在。是票據債務人舉證執票人於收受票據時,已明知其與前手間具有抗辯
事由之情形者,自屬前開條文所述之惡意抗辯情形,得以之對抗執票人拒
絕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20   號   民事判決

還請各位大大指教@@
回覆 學員~~ 在7/12/2018 2:54:38 PM的回覆:
  我剛剛查過了,本題由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D。
回覆 對啦… 在7/12/2018 3:06:19 PM的回覆:
人的抗辯僅限於直接當事人間…
回覆 晼屏 在7/12/2018 3:09:07 PM的回覆:
對,C是錯的,答案是D,手殘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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