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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事訴訟
發表人 狂咒  

發表日期

7/19/2018 12:09:19 PM
發表內容 報告老師想請問你一個問題,若是就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一審原告勝訴,今被告上訴第2審,雙方於二審達成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其中條件內容一點係寫明原告願意撤回原審之訴訟,想請問有原告有無需仍就聲請撤回原審訴訟?只本件是屬於訴訟上或程序上之形成之訴,能否以和解方式為之?效力是否等同判決效力,請老師教之,感恩涕零∼
回覆
李俊德 在7/19/2018 8:14:02 PM的回覆:

1.過往形成之訴是不能和解的,理由是形成力僅形成判決才具備,和解無法產生形成力
但是這個概念在民法1052-1及家事法第45條出現後,受到很大的動搖,所以分配表異議之訴不涉及公益的形成之訴,和解應該還是沒問題的。

2.二審和解的內容是撤回原審訴訟?怎麼會有這種與訴訟上和解本質牴觸的和解內容?怎麼評價我也無法在不了解案情內容之情況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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