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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香港 租工廈,法律問題。被誤導, 迫遷
發表人 ivan  

發表日期

8/3/2018 12:17:57 PM
發表內容 事源小弟搵左個工廈做band   room,   亦一早同經紀重申多次用途   (有whatsapp記錄)。   當選好單位後,   就簽約,   租約內亦沒有寫明不可作band   room   ,   但有寫不可滋擾其他租戶,   租客只可作工業用途...   
但入住單位後,業主收到其他租戶投訴嘈音問題,   立令我地搬出。   並且聲稱沒有收過通知此單位用作夾band   之用。   
裝修費,時間,都用上不少。

1)請問有任何追究方法嗎??         是經記責任,還是業主責任?
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
土地審裁處,
有用嗎??

2)若果拒絕搬遷,   業主可強制回收單位?   
若妥協搬遷,   又可追回裝修費嗎??

謝謝各位
回覆 現在還不是一個中國 在8/3/2018 4:32:02 PM的回覆:
您的承租地如果在香港

應該適用香港的法律

這裡是討論台灣法律

可能沒法給你正確建議
回覆 遠景不常 在8/3/2018 8:45:45 PM的回覆:
由此可見法律人在武統後全部會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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