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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補習班解答有誤 !!!
發表人 wong...  

發表日期

8/13/2018 7:01:27 PM
發表內容

107四等書記官刑法第四題,補習班解答有誤
http://box.public.com.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80812141354-6EH.pdf

補習班解答寫316及310
但法院判決將檢察官起訴法條從316改為132

台中地院106易字357號判決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6   條之醫師佐理人員洩漏業務知悉秘密罪。然被告雖具有護士身份,衛生所也有執行醫療業務,但衛生所同時也是公共衛生行政機關,任職護士執行公共衛生行政事務,應係基於公務員之身份為之,本件被告並非協助醫師進行醫療時知悉告訴人為感染者,而是在代理同事做感染者列管業務時得知此事,而感染者列管係衛生所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相關法規所為之公共衛生行政事務,故被告應屬因公務而知悉此事並洩漏,與其護士身份及醫療行為無關,應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
回覆 地院判決沒有參考價值 在8/13/2018 8:08:56 PM的回覆:
地院判決沒有參考價值
送訴狀到法院,法院連看都不會看一眼的
認真找一下最高法院,或是至少高等法院吧
回覆 wong... 在8/13/2018 8:23:40 PM的回覆:
有沒有參考價值,也不是最高法院就說了算,現在連判例或決議也快要沒有實質拘束力了。
主要看你的說理能否讓人信服,這個簡易案件已經沒有再上訴了,也就是他是一個確定判決,至少就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是一個具有既判力的判決。若要評論該法官之說理是否成立,請就實質內涵來論辯方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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