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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李老師請進
發表人 請教老師  

發表日期

8/24/2018 2:48:36 PM
發表內容 刑訴71-1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得使用通知書。
法條只規定「得」,也不是用「應」,為什麼不能用電郵?
再請問老師,電話請當事人到案是否也不行?
老師舉員警濫發電郵抓援交,法界認為採證有瑕的例子。

刑訴上冊power   強制處份   通知   的部份
回覆
李俊德 在8/24/2018 4:01:57 PM的回覆:

法條只規定「得」,也不是用「應」,為什麼不能用電郵?
再請問老師,電話請當事人到案是否也不行?
-------------------------------------------------------------------------
如果有特定的當事人,發通知書,電郵或電話都可以

沒有特定的當事人,類似用釣魚,傻鳥上鉤,稍有嫌移一律移送,就是有瑕疵的辦案手法

回覆
李俊德 在8/24/2018 4:02:03 PM的回覆:

法條只規定「得」,也不是用「應」,為什麼不能用電郵?
再請問老師,電話請當事人到案是否也不行?
-------------------------------------------------------------------------
如果有特定的當事人,發通知書,電郵或電話都可以

沒有特定的當事人,類似用釣魚,傻鳥上鉤,稍有嫌移一律移送,就是有瑕疵的辦案手法

回覆 請教老師 在8/24/2018 4:51:24 PM的回覆:
瞭解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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