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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律一試 釋疑 訴願(有意者 可一起提起)
發表人 司律一試 釋疑 訴願  

發表日期

9/4/2018 7:24:15 PM
發表內容
本人今年一試差四分過律師錄取門檻,很不甘心,因為考題上有疑義的問題很多,

但卻只修正三題,因此希望提起訴願,有意願者可於下方留言,我們一起捍衛

我們的權利。


*目前有訴願成功的案例,是在102導遊考試,考選部有訴願決定,最終讓

當事人皆錄取。   102考臺訴決字第134號
回覆 真的欸 在9/4/2018 7:36:31 PM的回覆:
事  實   
緣訴願人參加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總成績56.25分,未達及格標準60分,致未獲及格,訴願人不服未獲及格,質疑「導遊實務(一)」科目第2、6、25、28、32題、「導遊實務(二)」科目第12題及「觀光資源概要」科目第17、51題等8題公布之答案有誤,於102年5月8日經由考選部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查明,案經考選部檢卷答辯到院。本院為調查事實並確保考試公正,於102年8月5日訴願審議委員會第11屆第63次審查會通知考選部及交通部觀光局派員到會說明。

"本項考試試題疑義會議將重訓、領照或換照等不確定期間之程序作為測驗內涵,反致生正確答案選擇之疑義。綜上所述,考選部試題疑義會議之處理結果將系爭試題原公布答案(C)更正為(D),考選部據以作成訴願人不予及格之處分,是否妥適,實有再加審酌之必要,爰將原處分予以撤銷,由考選部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回覆 緩不濟急 在9/4/2018 8:38:14 PM的回覆:
9月12日二試就要報名了,樓主該不會認為在此時間之前訴願就會有結果吧?
回覆 應該可以提起暫時狀態 在9/4/2018 8:54:03 PM的回覆:
應該可以提起暫時狀態假處分,讓應考人暫時應考
回覆 大叔 在9/5/2018 12:06:56 AM的回覆:
支持,是否先將有疑義題列出大家看看
回覆 在9/5/2018 12:38:32 AM的回覆:
訴願   plus   1         司法官一試差1題😑😑😑
回覆 法助就是屌 在9/5/2018 9:19:32 AM的回覆:
你應該順便說那幾題?
以及這幾題你認為答案應該如何等等?

不然誰知道你是不是本來就應該錯還在爭執
回覆 Joe 在9/5/2018 10:04:55 AM的回覆:
會不會原Po加分,很多人也加分,整體分數上升,最後原po還是不能參加二試?!而且原po的目的是要上榜還是參加二試就好?!
回覆 QQ 在9/5/2018 10:14:00 AM的回覆:
最近新聞
指考申請複查
結果反而被扣分
這表示複查還是有機會改變分數
回覆 我覺得 在9/5/2018 10:16:45 AM的回覆:
剩一個多月搞這些,不論心情或讀書時間都會被影響,除非實力堅強,不然就算參加二試,結果如何顯而易見∼∼∼
回覆 司律一試 釋疑 訴願 在9/5/2018 10:21:42 AM的回覆:
刑法第   6   題
                  按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同法第278條對於重傷致死規定:「(第一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以,本法所稱重傷致死,係行為人主觀上欲使被害人為重傷,而故意著手使其重傷者而言,始足當之,又同條第二項為加重結果之條文。然加重結果需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其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上述所稱「客觀能預見」,係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當時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能預見而言。惟既在法律上判斷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應否負加重之刑責,而非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問題,自不限於行為人當時自己之視野,而應以事後第三人客觀立場,觀察行為前後客觀存在之一般情形(如重傷行為造成之傷勢及被害人之行為、身體狀況、他人之行為、當時環境及其他事故等外在條件),基於法律規範保障法益,課以行為人加重刑責之宗旨,綜合判斷之。申言之,重傷行為對加重結果(死亡)造成之危險,如在具體個案上,基於自然科學之基礎,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其危險已達相當之程度,且與個別外在條件具有結合之必然性,客觀上已足以造成加重結果之發生,而非偶發事故,在刑法評價上即有課以加重刑責之必要性,以充分保護人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法益,則該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即可謂有預見可能性。(新北地院106年訴字992號刑事判決參照)


                  本題選項D為:「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惟依實務見解,係指第三人客觀上可預見而言,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即論本法第271條殺人罪即可。
故D選項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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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   55題
本題無正確答案,說明如下:

A選項:按釋字440號解釋文本文:「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又釋字400號解釋認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是認為國家妨礙所有權人權利行使者,應予補償,合於本選項所稱之「無從自由使用土地收益。」


B選項:按釋字400解釋文本文:「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本選項正確。

C選項:按釋字400解釋文理由書:「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本選項正確。

D選項:按釋字400號解釋文理由書:「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
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
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綜上所述,本題無正確答案,應一律給分。
---------------------------------------------------------------------------------------------------------
國際公法第   63題
本題正確答案應更正為選項B,說明如下:

選項(D):我國刑法第5條即為保護管轄原則之展現,該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公海上即為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據本條第10款之規定,應有我國刑法之適用,選項D正確。

選項(B):在公海上發生之海盜罪並非於我國領土內發生,我國應無法主張領土管轄原則
,故選項B錯誤。

回覆 司律一試 釋疑 訴願 在9/5/2018 10:27:02 AM的回覆:
各位差幾分就能上榜的朋友們,你們甘心嗎?


因為這種考試文化,使得每次有事都要考生自己吞下


釋疑結果,官方也不附理由,如何讓考生心服?


我也會投稿蘋果日報與媒體,讓這件事見報


回覆 可能是另類篩選機制 在9/5/2018 11:03:50 AM的回覆:
可能是另類篩選機制
回覆 求知 在9/5/2018 11:05:57 AM的回覆:
個人覺得一試訴願沒有太大意義
因為一試不是採及格制
而是比例制
分數越低
人數越多
即使釋疑全部都過了
錄取分數提高的可能性也相對提高
所以沒過的人想靠釋疑錄取
難!
把握時間趕緊準備每年比較實在
回覆 350分 在9/5/2018 3:16:30 PM的回覆:
你跟我同分   悶到爆~幹
回覆 呵呵 在9/5/2018 3:27:22 PM的回覆:
勸原po還是好好準備明年吧,在萬惡的體制下,連400分門檻都能強行通過了,這種無關痛癢的爭議哪可能被看見。   

結論:讓自己變得更強,明年考個400➕,都不會有這些煩惱了yo
回覆 呵呵 在9/5/2018 3:30:56 PM的回覆:
勸原po還是好好準備明年吧,在萬惡的體制下,連400分門檻都能強行通過了,這種無關痛癢的爭議哪可能被看見。   

結論:讓自己變得更強,明年考個400➕,都不會有這些煩惱了yo
回覆 話說..... 在9/5/2018 5:02:03 PM的回覆:
律師改制電視連個跑馬燈都沒有,蘋果日報也有人投書,最後還不是沒人鳥(除了考生),這種釋疑能引起多大回響實在令人懷疑!
回覆 支持開版者 在9/5/2018 6:42:37 PM的回覆:
權益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如果法律人都不維護自己的權利,很輕易就妥協了,將來如何幫當事人辯護。
考選部當初很草率地通過沒有任何信度與效度的400分門檻,恣意修改司律考試規則,就是吃定法律系考生,只會窩在圖書館或讀書會,不會爭取自己的權益。
勿忘初心!
回覆 法助就是屌 在9/5/2018 7:11:22 PM的回覆:
支持爭取,但仍不得不說

六成分數都拿不到
當律師我看會害死人唷
回覆 小心 在9/5/2018 7:12:48 PM的回覆:
千萬不要為了這種根本沒勝算的事
連明年的考試都搭進去了...

忘記第一試過了之後還有第二試嗎?呵呵
回覆 大叔 在9/5/2018 11:04:51 PM的回覆:
幫看了一下樓主準備釋疑的題目,   提供拙見供參:

刑6:   誠如樓主所附的實務見解,   "加重結果需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其要件",   接著在分述主客觀,   但D選項很賊,   沒有細分主客觀,   單以這句實務見解為內容,   所以這題可能釋疑不會通過;

行政法第         55題:   同意,   這題可以申請;

國際公法第         63題:   這題重點在   "台灣籍漁船",   以在領域內犯罪論,   故D選項無誤,      這題可能釋疑不會通過;
回覆 在9/6/2018 7:31:21 AM的回覆:
照樓上大叔的看法,兩題不會過,一題無正確答案所以全體加分,結果就是原po白幹一回!
回覆 怒火 在9/6/2018 4:11:18 PM的回覆:
我去年差一題
今年差兩題
問題是考選部給的答案明明有問題
釋疑後連判例都附上了
考選部還不知悔悟

贊成原po
回覆 考生 在9/6/2018 4:19:19 PM的回覆:
這次公法整卷分數超怪的啊!
行政法那題我也錯

訴願也是一種實踐法律
支持釋疑!
回覆 我說 在9/6/2018 5:02:13 PM的回覆:
某樓這麼怒應該跟原poㄧ同提訴願才對啊!要別人幫你當先鋒自己再撿成果這是哪招?!
回覆 你說 在9/6/2018 5:13:12 PM的回覆:
叫別人衝比較聰明啊
衝過了就可以搭順風車
衝不過的話
隨便幾句加油的話就順便幹掉一個和自己程度差不多的對手了
哈哈
回覆 不知悔悟 在9/6/2018 5:23:46 PM的回覆:
這好笑.......你當你是考選部他爹膩????
回覆 法助就是屌 在9/6/2018 7:31:06 PM的回覆:
同份考卷
有人500   你考350或以下
那是你腦袋基因怪還是考卷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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