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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李老師您好,想請問40年台上字第1479號判例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9/14/2018 10:39:2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共有人固得自由讓與其應有部分,惟讓與應有部分時,受讓人仍按其應有
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若將共有特定之一部分讓與他人,使受讓
人就該一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則非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應有部
分之處分,而為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不生效力。

該判例之事實是針對買賣,那如果是針對設定抵押權呢?

設若部分共有人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將其共有之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於第三人,那此設定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應依民法118第1項判斷屬效力未定,或是依此判例認為不生效力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15/2018 2:09:55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跟這個判例沒有任何關連吧

這個判例講的是共有物的特定一部份

你的問題是共有物全部設定抵押權,完全不相干

你應該去查土地法34-1第1項之處分有無包含抵押權設定

回覆 地政士~~ 在9/16/2018 10:31:48 PM的回覆:
  實務上,原PO樓主講的的狀況根本就不會發生,因為沒有全體共有人的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用印等證件的話,地政事務所根本就不會讓這種案件通過審查後登記。

  至於民法819條,司法院釋字第141號解釋、理由書及抄行政院函就已經非常完美地詮釋該條條文了。
回覆 地政士~~ 在9/16/2018 10:40:48 PM的回覆: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不包括信託行為、共有物分割及設定抵押權。處分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等負擔,以有償為限。
回覆 函授學員 在9/17/2018 8:48:06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和地政士先生的回覆

所以於此情形

設若部分共有人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將其共有之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於第三人,那此設定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應依民法118第1項判斷屬效力未定

且實際上地政機關也不會讓他為抵押權登記

遑論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我這樣理解應該沒錯對吧
回覆 函授學員 在9/17/2018 8:52:01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和地政士先生的回覆

所以於此情形

設若部分共有人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將其共有之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於第三人,那此設定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應依民法118第1項判斷屬效力未定

且實際上地政機關也不會讓他為抵押權登記

遑論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我這樣理解應該沒錯對吧
回覆 地政士~~ 在9/17/2018 12:58:51 PM的回覆:
地政事務所讓這種案件登記的話,未同意設定抵押權的其他共有人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這種案件會登記成功的可能性,就是勾結地政事務所的人員,但審查、校對等人員都要全部打通關才行,除非利益真的很龐大,否則應該不太可能。

如果收件人員精實一點的話,在收件那關可能就發現有缺證件,請你備妥證件再送件或叫你要準備補正了。
回覆 地政士~~ 在9/17/2018 1:11:50 PM的回覆:
我剛算了一下,光「土地登記申請書」要蓋章的欄位就有十三個,雖然說可能不會每個蓋章的人都會仔細看過案件內容,但起碼審查(包括初審、複審)、登簿、校正等人會仔細看案件的。

這種案件的問題太明顯了,我認為除非是內神通外鬼,否則是不可能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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