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公司貸與資金之限制
發表人 公司法初學者  

發表日期

10/7/2018 10:38: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想請問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企業淨值40%應該如何判斷?

究應將第1款與第2款分別判斷,即若有「業務往來」則不受貸與金額之限制,至於第2款企業淨值40%僅就有無短期融通資金判斷,抑或將所貸與金額相加(第1款+第2款)「總共」不得逾40%

我看某解題書提到:「依實務見解,40%之判斷,係以全部融資之金額為準」,於是該書將第1款與第2款金額相加...

我是認為該兩款應該分別判斷,蓋有業務往來即不受貸與金額限制,若謂兩款相加始不得逾企業淨值40%,不啻變相降低甚或無法依第2款貸與金額

煩請老師指導,學生感激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18 1:39:44 AM的回覆:

第一款不受第二款有關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查公司有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之一者,得將公司資金貸與公司或行號;而因本法條第一項第一款與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受第二款有關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經濟部九三.六.一經商字第0九三0二0八七六八0號)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