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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11/4/2018 7:19:14 PM
發表內容 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但在不當得利之訴確是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是否就是老師所說較特別的訴訟?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8 11:52:15 PM的回覆:

在不當得利之訴確是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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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應該是給付之訴吧

回覆 豆腐 在11/8/2018 2:41:59 PM的回覆:
不當得利不是一種消極的法律關係不存在(無法律上原因),所以學生以為是對消極的法律關係不存在應由對造負舉證責任,而不當得利是由原告舉證。

票據背書的塗銷,如影響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是否被塗銷之人及後手均要負背書責任?
謝謝老師
回覆 豆腐 在11/11/2018 10:45:12 AM的回覆:
97律師考題(侵權行為章節),乙將丙的手錶偷走,並贈與給不知情的酒店小姐戊,丙可以949條2年內請求戊返還該手錶,如果依不當得利主張時,是否應該類推183為適用,且不管是否是2年內或已超過2年(乙並無取得手錶所有權,屬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故應類推183),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18 2:42:23 PM的回覆:

不當得利是給付之訴

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為消極事實

消極事實與消極確認之訴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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