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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425條法律問題
發表人 76年律師民法題目請  

發表日期

12/6/2018 4:53:58 PM
發表內容 題目:甲通謀虛偽出售某屋於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丙車禍死亡由不知情之丁繼承,於辦畢繼承登記後,將該屋出租於知情之戊,並交付之。半個月後,丁又將房屋贈與給善意之庚,並移轉所有權。

請問:
善意之庚得否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租賃物的返還?

課本解答:
庚可以跟戊主張767,無425之適用,因為是原始取得。

學生疑問:
請問老師或是其他同學,為何無425之適用?
或應該說此案例與原始取得的概念?

感恩^^
回覆 烏龜 在12/7/2018 7:49:13 AM的回覆:
小弟表達一下看法,印象中425的要件是出租人及所有人是要同一人:
一、本題的丁並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就算丁不知甲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思(善意),但善意受讓的前題為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始有其適用,而丁是因為繼承,故無法依759之1第2項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房屋所有權,丁之後將房屋贈與庚之行為為無權處分,庚為善意,故庚得主張善意受讓,而在庚善意受讓該房屋前,所有權人仍為甲,故出租人為丁,出租人與出賣人為不同一人,故無425之適用。
二、退步言之,若有425之適用,但善意受讓是原始取得,故原來標的物上之一切負擔及權利皆歸於消滅。
以上二點想法不知是否正確,還請老師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18 9:40:17 PM的回覆:

425之適用

須受讓人自出租人處繼受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也就是上述同學所謂的:出租人及所有人是要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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