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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廢判例和決議 大法庭上路
發表人 Re  

發表日期

12/9/2018 6:34:27 AM
發表內容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1208001227-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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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大法庭制度是學德國的聯邦最高法院總合議庭嗎?
可是人家德國的總合議庭制度是為了統一五大裁判系統(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社會法院,聯邦(最高)勞工法院,聯邦(最高)財務法院)及聯邦專利法院的見解才成立的,我中華民國的法院系統就只有最高法院啊,只有民刑事庭啊,有必要將判例與決議廢止學德國嗎?而且印象中最高法院早有總合議庭了?(翁岳生,論西德司法制度:最高聯邦法院之廢止與聯邦最高法院總合議庭之設立)



另,司法院憲法訴訟法草案今年底會過嗎?過了之後,還要兩年才施行耶........(吳志光,誰才擁有違憲審查權?:自1951年9月7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成立至2000年底為止,其共計收案132002件,憲法訴願即有126962件,佔96%左右。引自Peter   Badura/Horst   Dreier(Hrsg.),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   2001,   Bd.   II,   S.931.)


回覆 Re 在12/9/2018 3:26:48 PM的回覆:
sorry~~~
大法庭Große   Senate
聯合大法庭Vereinigte   Große   Senate
Gemeinsamer   Senat   der   obersten   Gerichtshöfe   des   Bundes(翁岳生:聯邦最高法院總合議庭)
回覆 請教 在12/9/2018 5:49:00 PM的回覆:
答題還能援引判例嗎?
回覆 路邊一朵雲 在12/9/2018 7:43:04 PM的回覆:
只要判例制度還沒正式立法廢除,那依然有拘束效力,當然能引阿

但小弟不會寫那麼明,頂多寫:依照目前實務見解,ooo...
回覆 小道 在12/9/2018 8:38:08 PM的回覆:
律師書狀跟法官判決要怎麼寫??
回覆 Re 在12/9/2018 9:07:25 PM的回覆:
司法院大法庭新制介紹
其中:
八、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
(一)現行判例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五十七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十六條之規定,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
(二)選編判例制度廢除後,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仍應予以明確定位,爰明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該判例之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因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背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應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其餘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則回歸裁判之本質--即終審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終審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9917
回覆 看不懂 在12/11/2018 10:06:05 PM的回覆:
什麼意思
回覆 Re 在12/12/2018 4:15:14 PM的回覆:
<總說明>還有如下文字:
是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擬與此部分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則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另對照表第57條之1說明四:
關於最高法院先前已作成的決議,僅是最高法院先前曾經表示的法律見解,若欲提交大法庭,仍應回歸先前裁判,亦即,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應以依據系爭決議意旨作成的後續裁判,來認定是否有裁判歧異情形`
回覆 Re 在7/7/2019 3:22:38 AM的回覆:
判例與決議制度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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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喜還是憂?

可是許宗力會不會話講太快太滿了?不是才剛要改革?

最高法院大法庭揭牌   許宗力:司改逐漸看到成果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7040217.aspx
回覆 Re 在7/7/2019 3:25:17 AM的回覆:
判例與決議制度走入歷史,改採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

但司法院還有大法官會議(不到兩年改為憲法法庭),其職權包括了統一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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