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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口譯哥沒資格?名律師:法律根本沒規定!
發表人 名律師  

發表日期

1/13/2019 2:06:58 PM
發表內容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84238
回覆 00 在1/13/2019 3:57:11 PM的回覆:
那種連什麼是政務官都弄不清楚的文章
就別看了
浪費大家時間
回覆 這個膿包會是律師? 在1/13/2019 10:30:58 PM的回覆:
林志群?這誰啊?
連政務官跟事務官都分不清!
請他打官司有可能會贏嗎?
把機要人員看成政務官?
我覺得他連法警的行政法也會考不及格耶!
回覆 台大會出這種膿包? 在1/13/2019 11:15:26 PM的回覆:
請問林志群律師,這個駐美政治組組長,符合下列政務官類型第1~ˋ4點的哪一點?

(一)政務官的定義: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例如行政院各部部長不兼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   各部政務次長等。

其範圍包括:
1、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二)政務官的特性:
1、政務官以制定或參與政策為任務。
2、政務官不以學歷及考試為資格要件,故無任用資格之限制。
3、政務官身分不受法律保障。
4、無退休制度之適用。
5、懲戒的方式只有撤職及申誡。
6、政務官無升遷制度。
回覆 行政法他能考幾分? 在1/13/2019 11:17:31 PM的回覆:
你把機要人員當成政務官,請問你律師執照是怎麼考到的?
行政法念過嗎?

法規名稱: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修正時間:100.8.9

第四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市)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回覆 大律師該不會都答錯吧 在1/13/2019 11:19:04 PM的回覆:
請教大律師:

機要人員究竟是不是政務官呀?
機要人員能不能擔任主管職務?

這麼粗淺的問題,難道會難倒了曾經考過行政法的大律師?
還是大律師的行政法考試從不曾高於50分?
回覆 政務官機要傻傻分不清 在1/13/2019 11:21:25 PM的回覆:
再請教林志群大律師,這個政治組組長有沒有年終考績?
請教大律師,政務官有考績嗎?
有還是沒有?
政務官有沒有另予考績,年度考績?
請大律師回答!

機要人員

(一)定義:

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11Ⅰ)

(二)任免:

1.不受任用資格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11

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公務人員任用法§11Ⅰ)

2.與機關長官同進退:前1.項人員,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公務人員任用法§11Ⅱ)

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新)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11Ⅱ)

3.任用條件:
各機關進用之簡任、薦任或委任職務機要人員,各應具有相關之條件。(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5、6、7)

4.擔任職務、員額及列等:

(1)職務:   

a.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4Ⅰ)

b.報上級核准之職務: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所定員額內(下述(3)員額)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市)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4Ⅱ)

(2)員額:(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3)

a.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b.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c.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回覆 名律師 在1/14/2019 12:45:25 AM的回覆:
人家是名律師耶


名律師講的都對,

懂嗎???




回覆 三冥主義 在1/14/2019 1:43:47 AM的回覆:
想起一個笑話:小時候就讀台中一中時,我跟同學說,我們老師好多都是寫參考書或是在補習班教書的名師呢!

我同學白了我一眼說:對啦!都是冥師!
幽冥的冥!
我看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教什麼?

這位律師是名律師
吳音寧是名總經理
趙怡翔是名政治組長

這三"名"都很有名,臭名昭著的"名"!
回覆 名律師 在1/14/2019 7:15:18 AM的回覆:
樓上這樣講,

可能會被告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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