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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約砲靚女遭告發 北檢要查
發表人 北檢要查  

發表日期

2/7/2019 5:42:21 PM
發表內容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207/1508854/
回覆 在2/9/2019 4:04:30 PM的回覆:
約砲未遂,
有刑責嗎???
為何北檢能介入???
回覆 Re 在2/10/2019 2:47:18 PM的回覆:
是律師法(律師倫理)的原因嗎?
回覆 QQ 在2/11/2019 10:01:30 AM的回覆:
除非有通姦
不然只有摟腰完全看不出在告發啥
文中講到的邵勇維是判決認證有通姦
兩者完全不同吧
回覆 Re 在2/11/2019 10:26:10 AM的回覆:
話說通姦罪何時才要廢除啊?
所以重點在於"約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
----------------
不過仍有民眾向台北地檢署告發黃致豪的行為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必須受到懲戒,告發者還要檢察官找W女與黃男當面對質,告發人還拿出同樣因為與當事人約砲受懲戒的律師邵勇維的決議書,要律師公會比照辦理。
回覆 Re 在2/11/2019 10:29:01 AM的回覆:
ps.應該要除罪的通姦罪目前是告訴乃論
回覆 Re 在2/11/2019 6:19:19 PM的回覆:
哈哈!
就跟死刑一樣,要廢除通姦罪,不知更待幾時矣?!
---------------
2015年,台灣法務部公布了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上貼出民調「通姦罪應否除罪?」的結果,有9095個網友表示反對廢除通姦罪,佔86%。2017年5月18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委員,於分組會議中決議應當廢除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即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3者的條款。如此,則使將來配偶一方提告通姦時,不再能撤回對配偶之告訴,無法如現狀僅對婚外第三者訴追。   wiki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刑法239條條文修正案(紀惠容委員)(資料編號-5-6-討4
參、結論
綜上所述,通姦罪無益於婚姻家庭之目的達成,且過程侵害隱私權,反可能成為壓迫弱勢一方的工具。且當事人間為了追訴通姦,往往為求取證,而產生更多侵害其他法益的風險,以追訴之名,打開國家和私人窺視個人隱私的大門,私人不法取證往往因法官認定為「有故」而為脫罪理由,助長歪風。而且,為審判通姦罪,法庭上公開審視證據,當庭勘驗當事人間性事隱私,罔顧人性尊嚴,如此事件之制裁並與公共利益何干?國家以刑罰介入私人間婚姻家庭之性事忠誠與否,已違反比例原則,原本有限寶貴之司法資源實不應置於此處。
回覆 管見 在2/12/2019 10:42:41 AM的回覆:
懲戒的告發
而非刑訴的告發
律師懲戒由地檢署負責(一試法倫考過)
所以新聞並沒有寫錯喔
回覆 小女生 在2/13/2019 10:51:24 AM的回覆:
可惜了
他在律訓還滿受年輕女學員的愛戴
這些新聞出來,很多年輕女律師女司法官要心碎了
回覆 優點 在2/13/2019 12:04:30 PM的回覆:
愛戴他啥????

不懂?????

他的優點是?????
回覆 Re 在2/14/2019 2:18:33 PM的回覆:
哈哈!
關於婚姻的效力,我看李老師的講義上有:
4.別居的效力
(1)夫妻姓氏
(2)夫妻同居義務
(3)夫妻住所
(5)日常家務代理權
(6)夫妻扶養義務
(7)夫妻財產制
(8)親權之行使

(4)夫妻貞操義務:別居中,婚姻關係既仍舊存續,夫妻間仍互負貞操之義務。

而關於1052條   I   第2款,原規定是與人通姦者,96年修法改成: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但是我中華民國刑法還在那裡通姦通姦,即使強姦都改成強制性交了................(另外,還有姦淫的字眼)
回覆 Re 在2/14/2019 2:34:56 PM的回覆:
感覺通姦罪的用語如同反革命罪一樣,是不是至少也改成<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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