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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務不履行之代償請求權
發表人 民法菜鳥  

發表日期

5/17/2019 11:50:56 PM
發表內容 甲跟乙買一筆土地,移轉前土地被徵收,乙獲得補償金。

如此,乙依民法225條前段,免給付責任。

甲依225條後段,有代償請求權。

這就神奇了,如此甲得向乙請求讓予補償金,那乙不就很倒楣,土地沒了,補償金也沒了。

而甲竟然沒支付買賣價金,就因為乙的債務不履行代償請求權獲得一筆錢,怎麼想都不合理,不對阿

請問各位大大是我搞錯了什麼,還是法律真的是如此不合理呢,謝謝。

***我是自己念,所以沒老師問,不是不問老師,也查了資料還是搞不懂。
回覆 民法菜鳥 在5/18/2019 10:10:40 PM的回覆:
大家也不清楚這個爭點嗎,這題真的很難的樣子
回覆 烏龜 在6/7/2019 1:45:29 PM的回覆:
小弟愚見如下,如仍有疑問還是要問懂法律的人喔?
一、要成立債務不履行之前題要債之關係有效存在。
二、該例的確是不可歸責乙的事由,不用負交付土地及移轉土地所有權於甲的義務,但甲可向乙請求補償金(原來甲可向乙請求交付土地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救濟權)。
三、對乙而言,因甲乙間之債之關係(買賣契約)仍有效存在,甲還是要依約支付土地之價金,若甲不支付土地價金,乙可依民法§367規定請求甲支付價金。
回覆 民法菜鳥 在6/7/2019 9:43:20 PM的回覆:
謝謝你的回答,我後來有再去找答案,如果要行使代償請求權,有個要件,就是要對待給付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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