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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8 II 慰撫金定義
發表人 15615315  

發表日期

6/5/2019 6:04:5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在唸到您的民總概要時,您有提到「慰撫金的請求,按民法§18   II,以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學生想請教您的是
慰撫金的定義究竟是:
1.「侵害非財產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      or   
2.「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   

民法§18   II:   「前項情形(人格權受侵害),以法有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區分實益在於,思考時,若題目是「侵害財產權造成的精神上痛苦,不得請求金錢賠償」時,是否需要引入民法§18   II?

如果是採定義1,那麼在思考時就不需要引入民法§18   II,直接以法無明文規定解題即可。

如果是採定義2,則思考時就需要引入民法§18   II,然後才是以法無明文規定解題。

民法§18   II似乎是民法慰撫金的定義條文,如果是定義條文,那應該是「不區分侵害財產權或侵害非財產權都能適用民法§18   II來引導出答案」。

但是民法§18   II文字上卻又將慰撫金限定在"前項情形(人格權受侵害)",依文字理解似乎是定義1,只有在侵害非財產權時才能適用民法§18   II,這讓學生十分困惑。

雖是枝微末節甚至沒有實際作答效用的問題,但著實令學生困擾,懇請老師撥冗賜教,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19 9:13:31 PM的回覆:

慰撫金的定義究竟是:
1.「侵害非財產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                  or         
2.「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
------------------------------------------------------
從定義而言,都不算錯

應該是繼受法造成法條體系的問題

過度深究條文用語可能會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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