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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詐害債權之撤銷
發表人 民法244條  

發表日期

6/11/2019 8:09:01 PM
發表內容 在民訴課程中介紹當事人適格時
https://imgur.com/a/jrPUhkq

老師有說今天如果債務人與受益人是通謀虛偽本來物權與債權行為就都無效

非屬244條之詐害債權。

想請問老師的事情是,若觀其244條的法條,有償行為又必須要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債權人時始得撤銷之。
那不就表示必須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通謀虛偽始得撤銷?
這樣不是就不用撤銷,因為行為本來就是無效。
不知是哪個環節的觀念有錯。
感恩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回覆 原po 在6/11/2019 8:16:58 PM的回覆:
再想了一下,我要問的問題應該是244第二項
今天既然行為時受益人都知道情況,這樣不就已經算是通謀虛偽
而行為無效了嗎?感恩
回覆 google一下 在6/12/2019 11:23:21 AM的回覆:
http://hsieh108.pixnet.net/blog/post/212240232-%E6%92%A4%E9%8A%B7%E8%84%AB%E7%94%A2%E8%A1%8C%E7%82%BAvs%E9%80%9A%E8%AC%80%E8%99%9B%E5%81%BD%E6%84%8F%E6%80%9D%E8%A1%A8%E7%A4%BA
回覆 原po 在6/12/2019 3:56:35 PM的回覆:
謝謝   
回覆 原po 在6/12/2019 6:40:23 PM的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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