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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反制罷工,長榮提告工會之請求權基礎之探討
發表人 長榮  

發表日期

6/21/2019 9:56:28 PM
發表內容 前情題要:
長榮資方委任律師鍾郡下午3時50分到台北地方法院遞狀,向工會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以1天3400萬元為計算。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長榮得對誰主張何權利,除民法第184條外,還能為何主張?

以下為民法第184條要件探討:

(一)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行為人有預告罷工,這樣不屬於故意,更談不上過失。

(二)               須有侵害行為:
    **這點無庸置疑,侵害公司營業收入及旅客權利。

(三)               須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權利:
    **符合。

(四)               侵害行為須為不法:
    **何來不法之由,更遑論非法罷工,一切不都遵循法律,也預告之。

(五)               須有損害之發生:
    **營業損失,成立。

(六)               侵害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因罷工而導致,實屬有因果之關係。

(七)               須有責任能力:
    **法人也有責任能力,成立。

七要件始能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
綜上所述,長榮航空並不具備全部的要件,不能對工會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於法於理,甚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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