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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這條有什麼用
發表人 本心  

發表日期

7/3/2019 11:02:24 AM
發表內容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違背這些應遵守的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有3種情況:
1、被告覺得自己會被判有罪又不想坐牢,提前逃跑,結果真的被判有罪>>>被告還是跑了,條文沒用
2、被告不確定自己會不會被判刑,提前逃跑,結果無罪>>>>無罪你拘提他幹嘛,條文沒用
3、被告不確定自己會不會被判刑,所以到庭聽判決,結果有罪>>>除非你要讓被告當場入監,不然後被告就回家了,該跑的還是會跑

所以這個條文到底是修來幹嘛的?
為什麼不乾脆提高具保金額和加重逃亡的處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健全防逃機制,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來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台灣社會過去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引來民眾譁然及憤怒,例如犯貪污罪遭判刑14年6月定讞的屏東縣前車城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或是曾棄保潛逃,但已被押解回台,犯下恐嚇、詐欺等罪的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等人。

因此這次修法,主要是在健全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犯嫌或判決定讞的被告棄保潛逃,傷害司法公信力。

這次立法院臨時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將刑事訴訟法中的防逃機制修法,列入討論議案。立法院長蘇嘉全1日與2日主持黨團協商,討論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的修法版本;經2天的討論下來,朝野達成共識,並於今天的院會進行處理。

三讀條文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以下事項,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等事項;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等事項。

為達防杜被告逃匿的目的,三讀條文也明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違背這些應遵守的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另外,為使刑事判決得以有效執行,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為規避執行而逃匿,三讀條文規範,被告經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等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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