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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民法100條與410競合的問題
發表人 213123  

發表日期

7/26/2019 11:24:58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念總則時老師曾提到100條期待權的保護為"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學生想請教老師的是:100條若與410條的故意重大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競合時,   此種競合是法條競合還是請求權競合?請求權相互影響說是否會在這邊有所適用?

總則教法律行為附款時,老師有一個題目是甲與乙約定,   若乙考上律師,   就將a車贈與乙,   但嗣後卻立即將車子賣給丙並交付給丙,   問乙考上之後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

學生原本以為410是贈與契約的特殊規定,   而民法100條為總則中的普通規定故而410應優先適用,   但是老師的解題是適用100條規定乙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為什麼這邊是以請求權競合而非法條競合來思考?

麻煩老師解惑,   謝謝您.
回覆 ㄚㄚㄚㄚㄚㄚㄚ 在8/3/2019 1:06:22 A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914&page=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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