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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民法死亡宣告撤銷後之法律問題
發表人 覺得疑惑  

發表日期

9/6/2019 10:34:23 AM
發表內容 想請教各位高手,若甲受死亡宣告,名下的財產A屋給繼承人乙子,若之後甲撤銷死亡宣告,乙子在善意的情況下,將A屋出售給惡意的丙,甲乙丙三人的權利關係為何?小妹卡在乙是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我的邏輯是若乙是無權處分,甲得以767請丙返回土地,若是有權處分乙丙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皆有效,則甲不得向乙主張767,只能在乙所受現有利益範圍取回買賣價金,以上是我唯一能推敲的邏輯,不好意思,我的民法超弱,若問題太簡單,請各位高手見諒
回覆 有過一試 在9/6/2019 11:23:06 AM的回覆:
不是高手   有錯請指正
甲撤銷死亡宣告   則乙無權處分
甲得767請求丙返還
丙非善意   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以上原本思考
-----------------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第2項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所以
乙為善意   丙是否善意不問
乙僅需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返還現受利益。
回覆
李俊德 在9/6/2019 12:28:20 PM的回覆:

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所以是有權處分

回覆 原PO 在9/6/2019 8:53:0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和有過一試朋友的回答,獲益良多
回覆 老師見解 在9/6/2019 11:20:24 PM的回覆:
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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