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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看了781-783,各位還會想考司法官嗎
發表人 丁丁  

發表日期

9/11/2019 1:26:30 PM
發表內容 小弟我拜讀完大法官781-783解釋及不同意的理由書(湯大法官、吳大法官、李大法官),覺得這三號解釋完全無法說服我,我不是既得利益者,以我的年紀也不可能,我家人也不是受年改影響的人,只是覺得自己學法律那麼多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權的保護不應該這樣解釋的,而為了使之合憲,全部都用寬鬆審查這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忘了哪位大法官的理由書也說,私人公司提撥的65%不會有人認為公司財務不佳時可以賴帳,那為什麼當雇主變成國家時,卻說這65%是恩給制,所以當政府財務出問題時可以賴帳,這符合平等權嗎?侵害人民財產權不應該寬鬆審查吧
以後司法官的退養金會不會哪天政府沒錢又拿去砍掉,覺得灰心
回覆 TT 在9/11/2019 1:59:39 PM的回覆:
考不考司法官跟大法官做成的解釋有什麼關係?
大法官又不一定有當過司法官

財產權的限制採寬鬆和較嚴格審查標準都OK吧
你確定以前的釋字的財產權都是採寬鬆標準嗎?
我覺得這幾號釋字講的還蠻有道理的阿

政府就此部分固不得為相異用途之使用,然因其財源源自政府預算,與上開(1)由個人俸給提撥之撥繳費用不同,性質上屬恩給制之範疇。就不合發給退除給與條件之情形,是否發給上開(2)政府提撥之費用本息及其發給要件,立法機關有一定立法形成空間(註2)。至於上開(3)(a)與(3)(b)之財源,與政府就退撫舊制退除給與〔例如以舊制年資計算之月退休俸、(一次)退伍金及優存利息等〕之支付,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回覆 66 在9/11/2019 3:12:18 PM的回覆:
看不出關聯性

如果連公職頂點的司法官都不考了,那所有公職都不用去考了

想做什麼就去做吧,老師遇到年改難道現在讀師大的就不去考老師了?

司法官還可以過水去當大律師,如果考得上已經算是風險最小的了

業界更恐怖,有些還沒做到退休公司就倒了,別說退休金了,連每個月薪水

都沒了
回覆 延遲給付薪資 在9/11/2019 3:19:48 PM的回覆:
軍公教退休金案,在開過憲法法庭之後,大法官做出了3則憲法解釋,認為年金改革立法片面調整已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不違反憲法,不違反溯及既往,也不違反善意信賴保護,而是為了公益。

經過了半月沉澱,不知人們有沒有發現,在大法官的解釋中,有兩個值得關心的基本問題沒有答案?

第一個基本問題是,公務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是不是契約?

解釋沒回答。只有一篇協同意見,以為公法契約的提法有創意,但與過去的解釋牴觸,不符實況。有創意就是以前沒人想過的意思;過去的解釋沒說過不是公法契約,只說是「公法上職務關係」。可是契約不也是一種公法上職務關係?兩者並不衝突啊!

契約關係,是符合社會通念的說法。對於許多公務員,甚至一般民眾,說公務員關係不是契約關係,大概才會覺得驚訝吧!為什麼不是契約?那是什麼?說是「公法上職務關係」,法律人也未必能夠道出究竟,一般人恐怕就更莫測高深了。

為什麼是契約關係呢?道理很簡單,建立公務員關係,除了需要國家同意任命,也需要公務員任職的同意。除了義務役的軍人外,擔任公務員必都出於自願,而不是國家的強制任命。公務員有意離職,國家也無從強命繼續任職。沒有雙方的合意,公務員關係無從建立,也難以持續。公務員關係是契約,不能視而不見,也不因為政府不說,就不是契約,不是實況。

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締結了什麼樣的契約呢?是雙務契約,是服務契約,是聘僱契約。此一契約攸關服公職權的實現。服公職權,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可以互換身分,政治平等參與的保障。

憲法明文規定,人人都有權利參與國家考試。公民經過公平的考試競爭,得到擔任公職參與政治的機會,與政府締約成為政府內部人員,行使公權力,因而實現其服公職的參政權。

公務員契約,雙方互負義務。公務員基於行使參政基本權的目的,對國家提供盡職服務,也負有忠誠、勤勉、保密義務;國家則是基於舉用人才參與施政的目的,負有給付薪資,提供包括退休金在內的生活保障義務。雙方都有遵守契約承諾的義務。也許沒有書面,但不能否認有意思合致。

公務員契約的內容當然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過,民主國家,人民是主人,立法院代表主人寫法律;公務員是公僕,依據主人代表所寫的法律辦事,也依據主人的法律領薪水,獲取生活保障。問題是,在公務員已依約服務完畢之後,在公務員回復平民身分之後,主人的代表出面修改法律,縮減依照契約原該支付的退休金,理由是互助基金快沒錢了,要避免主人自掏腰包。因為主人人數眾多,所以為主人(或其下一代)省錢,叫做公益!但雙方不是有個契約嗎?不是有個實現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的契約?這問題解釋中沒說不是,但沒回答。

第二個基本問題更簡單。政府,包括立法與行政部門,都是國家的合法代表,國家是契約當事人時,國家的代表可以單方修約,說話不算話嗎?

是因為國家比公務員大,承諾可以不必兌現?還是人民比公務員大,說話可以不算話?

有一種觀點是,國家不是營利的,與公司不一樣,是公益法人。但是公益法人就可以說話不算話?公益法人可以說話不算話,因為這就是公益?

國家會容許民間的公益社團法人因為擔心社員們增加社費,就可以單方修改其與員工間的服務契約,少付一些該付的退休金,因為這樣合乎「公益」?如果國家的法律不會允許民間公益法人這樣對待勞方,國家自己為什麼就可以?不違反法治國家憲法上的誠信原則嗎?

這些都是3則憲法解釋沒有回答的問題。難道是因為國家威權意識或美其名曰國家高權,所以國家可以不受其承諾拘束嗎?

威權意識、國家高權,與封建時代的王權至上,國王不會做錯事有什麼差別呢?沒有回答國家能不能說話不算數,有盡到憲法守護者的責任嗎?

什麼時候,大法官才會認為這夠重要,重要到必須回答?

(作者李念祖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回覆 Zzz 在9/13/2019 1:55:22 PM的回覆:
不用擔心那麼多啦
反正你考不上
回覆 RR 在9/13/2019 3:15:00 PM的回覆:
國家沒錢做建設   這些退休軍公教米蟲還要養到死   退休金是給你維持退休基本生活   不是供你去幫子女買房資付房貸   也不是讓你出國去美加   歐州旅遊   更不是讓你不時買機票飛美國看兒子孫子或是回中國定居   
18趴本就是不公不義的東西   大家都在罵   國民黨怕得罪既得利益不敢動   終於有傻子在第一任就開刀改革   結果大家還是罵   利用一堆法律語言模糊焦點   還有大法官當起政論名嘴   檢討到貪汙   這種法律人那麼有志氣   有本事就去當檢察官抓貪污   硬把法律與政治扯成一團   還有臉寫成不同意見書   真是可笑
話說到法律   不溯及既往的理論本來就是甲乙丙說   沒有所謂真正的道理   沒錢了誰管你那麼多   不然其他國家改革退休金   都是屁   玩假的嗎?   
就是退休軍公教以前可以不公平拿到那麼多   所得替代率可以超過100%   本質就是畸形不公不義   讓你們領了那麼久   才害到以後的軍公教日後退休金要被改革   結果現在怨恨改革者   真是一堆無恥之徒
回覆 在9/14/2019 6:50:43 AM的回覆:
你老爸老母如果是這些領那麼久18趴退休金的退休務員,你一定不會這樣講了。
回覆 大理寺卿 在9/14/2019 12:43:24 PM的回覆:
司法是為政治服務,了解了!
回覆 PP 在9/14/2019 3:06:01 PM的回覆:
所以公平正義是否維護或法律解釋是否正確   還要看是否跟你(妳)老爸老母是有關喔?   
虧你還是唸法律的   難怪還是一隻萬年考生永遠在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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