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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判例 也寫得太美 大家怎麼看
發表人 民法1052第二項  

發表日期

9/11/2019 9:35:57 PM
發表內容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回覆 南海神尼 在9/12/2019 10:53:57 AM的回覆:
這一看就是個法匠,連「情谷底   我在絕」都不知道!
回覆 在9/12/2019 12:58:16 PM的回覆:
為什麼出現狗夫妻
回覆 Re 在9/12/2019 1:04:58 PM的回覆:
2019/2/14   下午   02:18:33的回覆:
哈哈!
關於婚姻的效力,我看李老師的講義上有:
4.別居的效力
(1)夫妻姓氏
(2)夫妻同居義務
(3)夫妻住所
(5)日常家務代理權
(6)夫妻扶養義務
(7)夫妻財產制
(8)親權之行使

(4)夫妻貞操義務:別居中,婚姻關係既仍舊存續,夫妻間仍互負貞操之義務。

而關於1052條         I         第2款,原規定是與人通姦者,96年修法改成: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但是我中華民國刑法還在那裡通姦通姦,即使強姦都改成強制性交了................(另外,還有姦淫的字眼)
回覆 恐龍蛋? 在9/13/2019 12:42:34 AM的回覆:
樓上的,當對法律用詞有疑惑時,應先謹慎求證原委
像你這樣大肆嚷嚷,不懂藏拙,再好的老師也難救。
回覆 Re 在9/13/2019 1:43:59 AM的回覆:
什麼原委?現行刑法的用詞確實是如此啊,不是嗎?!
回覆 回覆網友 在9/13/2019 11:09:17 AM的回覆:
苟夫妻

苟=假設、如果

意思就是   假設夫妻........不是狗夫妻啦...傻眼,妳書讀到哪去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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