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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148-1案例求解
發表人 求解  

發表日期

10/4/2019 4:24:18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老師
甲無配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死亡是留有遺產300萬。甲死亡前五年,因乙結婚而贈與乙120萬元;甲死亡前一年,因丙結婚而贈與丙60萬元;甲死亡前六個月,因丁出國留學而贈與丁,180萬元。甲死亡時有債務480萬元
債權人得依民法§1148-1主張,計算遺產數額為540萬元(300萬元+60萬元+180萬元=540萬元),並請求繼承人連帶負責。
請問債務480萬扣除300萬元後的180萬元債務,乙、丙、丁三人要如何分擔償還?是乙、丙、丁三人平分,每人償還60萬?還是由丙、丁依照1:3比例償還?抑或是由乙、丙、丁按照2:1:3比例償還?

回覆 求解本人 在10/21/2019 11:35:08 PM的回覆:
應繼財產=積極財產扣除消極財產加上特種贈與
本題應繼=300-480+120+60=0
應繼分比例1/3
應繼分=0*1/3=0

剩餘180萬元債務,由於丁於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視為所得財產,因此,1148條對於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53條I項對於180萬元債務,繼承人負連帶責任,II項繼承人相互間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乙丙丁各: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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