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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沒通知當事人補繳裁判費輸了官司 律師判賠5萬元
發表人 陪陪  

發表日期

10/7/2019 4:40:55 PM
發表內容 2019-10-05   14:19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律師吳秀菊被控替邱姓女子打民事訴訟,收到法院裁定卻未通知邱女補繳裁判費,導致邱女訴訟被駁回。邱女不滿向法院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吳秀菊確實有漏未通知的疏失,判賠5萬元,仍可上訴。
邱女提告主張,她前年提民事訴訟請求近6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委任吳秀菊為訴訟代理人,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她敗訴;吳秀菊事後開會指派事務所另名律師寫上訴狀,也指定事務所員工為送達代收人,上訴狀也送達士林地院。
邱女指出,士林地院2018年4月18日裁定命她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事隔6天裁定也合法送達事務所員工,但吳秀菊收到補費裁定後,卻沒有告知她應該要繳費,導致士林地院以她沒有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她向吳秀菊請求賠償403萬餘元。
吳秀菊抗辯,邱女並沒有委任她寫上訴狀或擔任第二審訴訟代理人,雙方沒有就二審成立委任關係,邱女也沒有給付委任費用,她沒有義務和責任幫邱女處理二審案件事宜,收受和轉交補費裁定和她有什麼關係?
她認為,士林地院裁定補費後,邱女事後也已具狀解除事務所員工的送達代收權限,本來就應該自行處理上訴繳費事宜,如今轉嫁責任給她的心態可議;另外她去年深受疾病所苦,該案一審之後也沒有和邱女接觸,不禁令人懷疑邱女假借此事對她訛詐。
判決指出,根據寫上訴狀的律師、事務所員工到庭作證,開會當天是吳秀菊指示仍由事務所代收,且事務所收到法院補費裁定後,吳秀菊也說會聯絡邱女繳費,並討論二審委任事宜。
法官認為,根據證人說法,顯見吳秀菊有指派其他律師寫上訴狀,也指定員工是送達代收人,並由事務所遞狀至士林地院,認定吳秀菊、邱女之間就撰狀指定送達代收人一事存有委任契約關係,吳秀菊收到補費裁定後,有通知邱女繳納的義務,但吳秀菊卻沒有通知,應負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雖然邱女主張吳秀菊讓她損失訴訟標的價格的三分之二,但案件上訴二審是否廢棄改判,結果並非必然,且邱女在士林地院駁回上訴前,已自行遞狀解除事務所員工為送達代人,顯見邱女知道沒繳裁判費一事,本身也有過失。
法院考量,吳秀菊替邱女撰狀提上訴未收報酬,且擔任一審訴訟代理人報酬只有8萬元,且邱女案件被駁回上訴前期間曾住院治療,因此判吳秀菊應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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